同服装,操着不同语言,表面上使人看不出这块地方究竟是属于哪个国家的。
清政府对夷馆商人进行了严格的行动管制,他们未经批准不能进入广州城,也不得擅自离开夷馆四处活动。在不同时期,政府还颁布过诸多限制性的法令,譬如,禁止外商在广东过冬、外商不得乘轿、不得乘船游河、妇女不得带进夷馆、禁止中国商人向外商借贷资本、禁止外商雇佣汉人婢仆,等等。外商曾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到广州的一些景点参观,政府特许在每月的初三、十八两天到海幢寺、陈家花园(后来增加了花地)游玩,每次只限十人,而且要随带中方委派的通事,日落之前必须报明回馆,不准在外过夜。这些限令一直到1816年前后仍在严格执行中。
当外商被严格管制并“圈养”起来之后,政府便以发放牌照的方式,允许获得资质的中国商人与之展开交易。就在粤海关开设的第二年,1686年4月,广东发布《分别住行货税》文告,规定国内贸易作为“住”税,赴税课司纳税;对外贸易作为“行”税,赴海关纳税。同时设立“金丝行”和“洋货行”,分别办理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业务。这便是行商的起源。那些被特许从事洋货贸易的商人史称“十三行商人”。
“十三行”这个称谓的由来,有多种说法,有人认为第一批获得特许资质的商人共有十三家,因此得名,也有人认为是广东经营商业的三十六行中有十三个与外贸有关,还有人则认为,这是明代沿用下来的俗称,据《粤海关志》载,开设海关的时候,每年远航而来的外国船只仅仅二十来艘,到了之后,中方以肉酒款待,然后派牙人居中交易,沿用明代的习俗,称之为“十三行”。
无论如何,十三行商人的出现是外贸制度变革的产物。
1720年11月,康熙五十九年,广州十三行商人聚会,在祖坛前杀鸡以血盟誓,成立公行,并共同缔结十三条行规,对行商行为进行多重规范,这些行规包括:
定价同盟:行商与外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行业公积:在买卖古瓷时,卖者无论赢亏,都要把卖价的百分之三十上缴给公行;
分享利益:无论哪一家行商与外商交易,只能承销全部货物的一半,其余则须平均分配给公行内的其他行商销售;
入行会费:公行内的行商,根据规模大小,分为头等行、二等行和三等行,新入行者要交纳一千两白银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为三等行。
这些行规有“对外一致行动”、“对内垄断利益”的双重特色,在一开始,它遭到了外商的激烈对抗。就在公行成立的第二年,英商“麦士里菲尔德号”抵达广州港,船长拒绝接受公行行规,两广总督居中调解,十三行商人不得不作出妥协,让其他商人也参与了茶叶生意。1725年,英商在一封信中还说,“我们希望他们不再试图恢复(公行),加入他们已经恢复或一定这样做,而你们又适在该地,你们必须尽力用最有效的办法进行反对。”
尽管如此,十三行商人似乎在对抗中渐渐占到了上风。在公行成立的八年之后,1728年(雍正六年),政府依照扬州盐商的“首总”模式,制订了商总制度。所谓“商总”者,由十三行商人共同举荐,经粤海关监督批准,负责统领各行商对外贸易,评定货价,解决纠纷。
公行、商总制度的形成,让十三行商人日渐成为了一个组织严密、行为划一的垄断型商帮。
在清代外贸史上,发生重大转折性事件的年份是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取缔闽、浙、江三大海关,宣布广州“一口通商”。
事情的原由要从1689年说起。
这一年是清政府取消海禁后的第四个年头,在广州港,第一次出现了一艘悬挂着英国国旗的商船。按照规定,它应缴纳2484两白银的管理费,但是经过与粤海关官员的讨价还价,费用降至1500两,其中1200两为船钞,其余是付给海关监督的“感谢费”。
这艘商船看上去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它的船舱里装满了图案奇怪的毛纺织品,这在天气炎热的广州,似乎并不受到欢迎。不过,它的到来却是一个历史性的事件,因为它属于大名鼎鼎的英国东印度公司。
在世界企业史上,英国东印度公司是最早的股份制有限公司之一,1600年12月,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该公司皇家特许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垄断性特权。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家公司作为英国政府和商业利益集团的“全权代表”,成为印度的实际统治者。在对华贸易中,英国东印度公司同样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从1689年的悄然进入到1830年代,140多年间,这家亦官亦商的巨型公司对亚洲贸易和企业发展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它主导了西方世界的对华贸易,也从而直接打破了东西方的贸易均衡。对于中国企业史来说,东印公司第一次引进了“公司”的概念,它的业务总负责人被称为“大班”,这也是外资企业职业经理人的第一个标准称呼。它所执行的汇票结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