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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荡两千年·中国企业公元前7世纪——18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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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走到尽头的变法(2 / 6)
事(副宰相),全面负责变法事宜。王安石迅速地提出了一个整体配套改革方案,相继颁布十余条法令,其中,最重要的三大经济政策如下:

    均输法——全面垄断重要资源的生产和销售,一改实行多年的“买扑”、“钞引”等通商制度,朝廷专设发运使一职,财政拨划专项采购周转资金,统购统销,国营专卖,;

    市易法——全面垄断城市的商品零售,在各地设立市易司,由政府拨出本钱,负责平价购买“滞销商品”,到市场缺货时出售,商品价格由市易司划定;

    青苗法——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农户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每笔贷款的利息为20%,一年可贷两次,利息总计为40%。

    这三大政策,前两者是“桑弘羊版本”的复活,青苗法是王安石的独创。就跟所有的计划经济大师一样,王安石的初衷其实就是两个:第一,尽可能多地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第二,打击富豪,缩小贫富差距。而其结果也是同样的两个:前者的目标在短期内会迅速地实现,长远看却注定失败,后者的目标则从来不会实现。

    为了强力推行变法,王安石还对现有的财政官僚体制进行了变革,宋代财政已实行分权管理,分别由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掌管宏观经济政策、国营事业和财税事务,王安石打破分工,特别成立了一个主持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将财政权力重新归于一人。

    变法实施之后,国库果然为之一饱,仅仅市易司获得的收入就相当于全年夏秋两税总收入的三成,政府因青苗法而得到的利息也十分惊人,因为征缴上来的钱粮绸帛实在太多了,以致于不得不新建52个大仓库。国家主义所具有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效应也充分发挥了出来,王安石通过推行农田水利法,兴建了大量的水利灌溉工程,仅熙宁二年到九年的七年中,就修建了36·3万顷的农田,粮食产量较前期大有增加。

    可是很快,弊端也呈现了出来。

    均输法让发运使衙门成了一个权力空前膨胀的“政府型公司”,它到处与民争利,官方的采购价格与市场波动背驰,要么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几近抢劫,要么大大高于市场价格收受回扣,发运使把大米运到一些缺粮地区,销售价格比之前增加一倍,正常的市场运行被完全地打乱了。宋朝官员本来就乐于经商,均输法正好给了他们一个中饱私囊的好机会。

    市易法“尽收天下之货”,让政府成了最大的商店、银行和物流中心,它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连水果、芝麻都被垄断了起来,城市商业秩序被彻底破坏。

    以首都汴梁为例,多年以来,这里的商品交易被大行会所控制,外来商人饱受欺负,1072年,王安石就曾向神宗报告说,“如今汴梁的茶行被十来个大户垄断,外来茶商到京,必须先要给他们送礼物,乞求定价,把茶叶卖给这十来个大户,都不能有利润。只有这样,才可能被定下较高的价格,然后再从零售环节中把钱赚回来。其他的行业,大多是这样的状况。”在王安石看来,这当然是非常不合理、不公平的状况,于是,他决心通过推行市易法,打破大户的垄断。然而,当政府替代大户成为新的市场垄断者之后,情况竟变得更加的糟糕。宋代学者郑侠在《西塘集》中记载说,自从实行了市易法之后,商人们都不肯到汴梁来做生意,大家都绕开都城而行,因为只要一进城门,货物就可能被全数押送到市易司。后来,这些情况被反映到宋神宗那里,连皇帝本人也觉得太过分了,有一次,他小心翼翼地对王安石说,“市易司连水果都要垄断起来销售,实在太琐碎了,能不能把这一条给罢废了?”安石正色说,“制订法律的关键是,是否有害于人民,不应该因为它的琐碎就罢废了。”

    对普通农户来说,伤害最大的当然是青苗法,此法的本意是国家拿出一定的款项在地方上放债,以免穷人受富人高利贷的剥削。可是一到执行阶段,就完全地变味了。各级官员把陈旧的霉粮放给农户,收回的却必须是新粮,放的时候斤两不足,收的时候却故意压秤,一来一回,实际利息竟比向富人借贷还要高。中央为了把钱放出去,就下达贷款指标,地方官只好搞摊派,民间苦不堪言,如果发生水灾旱灾,政府为了收回本息,就到处抓人,农民只好卖地卖儿女。

    种种新政的实施,让宽松的经济环境不复存在,自由工商业者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民国学者王孝通在《中国商业史》中一言以敝之曰,自王安石变法之后,“商业早入于衰颓之境矣”。

    王安石治理下的国家,又进入到了一个“极端的年代”。激烈的变法对民众财富观念造成巨大的冲击,其景象颇与汉武帝发动的“告缗运动”先后呼应。中国商人阶层在财富积累上的不安全感和幻灭感,并非一日生成的,它几乎是一种历史性的强制记忆,在不同的朝代被一次次地强化和唤醒。

    王安石所发动的这场变革,史称“王安石变法”。他的政策实在过于刚烈,在后来的数年中遭到反对派的群起攻击。司马光被外放洛阳长达十五年之久,在那里,他一边编撰,一边与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