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不以经商为耻。在经济思想上,南宋出现了以叶适为代表的永嘉学派,他们反对“重本抑末”,讲究“功利之学”,认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主张“通商惠工,以国家之力扶持商贾,流通货币”。
法国学者谢和耐断定:“从11世纪至13世纪,中国社会的总体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在上层精英和民众集团之间,一个极不相同又极其活跃的阶层出现了,并开始占据愈益重要的地位,这个阶层就是商人。这股新兴的势力慢慢地削弱了中国社会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在宋代时期尤其是在13世纪,透出了中国的近代曙光。”
为了促进商品流通,宋代取消了对集市的行政性限制。在唐代,法令规定所有市场贸易都必须在城市中进行,并由官府进行监督管理,在很多时候,这条法令执行得并不彻底,城市之外以及州县以下存在着大量、非法的“草市”,可是在制度上它从未被认可。到了宋代,“草市”终于得到了政策上的认可,集市贸易因此大为发达,一些新兴的、纯经济性的市镇迅速崛起。
在工商体系和企业治理结构方面,宋代已经出现了如谢和耐所说的近世的特征。
国内外的经济史家用大量史料证明,宋代日趋精细的工商体系的完善是世界第一的,具有比同时欧洲更高的发达程度。傅衣凌曾描述说:“举凡大商业所需要的许多配备和机构,差不多都一一完成了。详言之,在商人中,出现了坐贾、客商、牙侩等,各产业部门都有他们在活动。大规模的联号组织也已出现。跟着商业的发达,于是为了便利大商业的进行,像货币金融及其他的辅助机关——塌房、廊房、堆垛场、柜房、钱铺、金银铺、兑房、寄附铺、交引铺等机构,以及商业经营上所必要的薄记、商用数字、珠算等,亦无不出现于这一时期,较之同时代的欧洲商业有极大的进步。”
宋代的商人行会比唐代数量倍增,而且更有组织性,势力也更为庞大,他们可以垄断一地的市场,并拥有商品的定价权。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在首都汴梁,很多行业被行会所控制,外地商人把商品运进城内,自己不能定价出卖,必须首先乞求当地行会为之定价。1072年(熙宁五年),朝廷在一份诏令中说,“天下的货物到了京城后,多为大商贾所限制,利益被盘剥,至于那些小商小贩,更是被限制了获利,很多人因此穷窘失业。”按当时制度,政府向民间收购商品时,其价格也必须由官府与行会的行头们共同商定,每月三旬,每旬一评,叫做“时估”。
南宋人吴自牧所撰写的《梦粱录》中描述了当时米行的景象,从他记录的情况看,在粮食流通领域里出现了十分细致的社会化分工。米行从粮食收购、运输、接货,到定价、批发、搬运、零售、直到结算支付货款等等,都有专人负责,成龙配套,井井有条,形成极为严密的组织系统。一个城市里的米市行会控制了该城的粮食供销及价格波动,外地商人不得擅自在这里卖粮。
中国史学界有一个公论是:以民营工商业而言,其平均规模至宋时已达到最高峰,宋以后,在许多行业中反而是规模愈来愈小。
宋代出现了中国企业史上的众多制度创新,其中包括: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已有分离,第一批股份制合伙公司诞生;世界上第一张纸币——“交子”的出现;定金制度得到广泛的运用;以及职业经理人阶层的萌芽等等。
股份制合伙公司是在宋代诞生的――这一史实是由日本学者在二十世纪中期首先发现的,斯波义信在《宋代商业史研究》一书中指出,“中国的个别资本的集中以‘合股、合伙’的形式典型地表现出来,其萌芽形态业已产生于宋代的‘合本’、‘连财合本’、‘斗纽’等惯行中。”
在《宋会要辑稿·食货七十·赋税杂录》中记载了当时合伙公司的基本模式:“一些富豪联合在一起,共同经营并遵守同一规则,就叫作斗纽,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其规则如下:以十个人为一个组织,各人出的钱从五十万到十万不等,大家约定以十年为期,富豪轮流负责经营,在每岁岁末清算之后,即换下一位富豪,所得利润大家按比例分配,而本钱仍然在那里。”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典型的股份制合伙公司,它在当时被称为“斗纽”。
宋代学者秦观在一篇铭文中记载了泉州商人林昭庆的事迹,此人与数位同乡合股经营,在福建、广东到山东的沿海航线上经营,时间长达数十年,成为巨商。
北宋名臣包拯还曾提到过一种叫作“带泄”的合股模式:在海边做买卖的人中,有不少是本钱不多的中小富户,他们没有能力独立组成合伙公司,就参股于相熟的大海商,少的十来贯钱,多的百来贯钱,等到海外货物买回来后,按比例分配所得,往往有数倍的利润。
一个特别有趣的细节是,这种公司模式还出现在了当时的数学著作中。南宋数学家秦九韶在著名的《数书九章》中设计了一道算术题,大致意思是:甲乙丙丁四个人一起合作出资到海外做贸易,各人所出的本钱不同,有的是金子,有的是银子,有的是盐等等,他们之间还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