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况国际会计准则。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开展会计工作,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2.健全会计核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具有两项基本任务:一是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财务报表;二是成本核算,即计算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其中成本核算尤为重要,因为存货价值、利润数额、现金流量等都是成本核算的结果,而成本核算又涉及到核算模式选择(完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还是作业成本法)间接成本分配、约当产量计算、完工与未完工产品成本的划分等若干方面。假如会计核算处理得过于粗糙或者不规范,企业自身就无法提供产品正常价值计算所需要的资料。一个有效的会计核算系统应能保证企业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填列反倾销调查问卷。
3.成本内容的合法性。成本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是反倾销立案调查是否成立的关键。如果应该记入的成本没有计入、记入的成本在数量上又不充足,那么以此为基础计算的成本再加上一定利润所确定的出口产品价格肯定偏低。如果漏计和少计的成本在数量上大于价格确定时所加成的利润,那么该出口产品则倾销无疑。所谓漏计和少计成本,有两种情况:一是成本已经发生,但整项成本漏计或少计,例如成本分配,如果方法过粗或选择不当,可能造成一部分产品成本偏高而另一部分产品成本偏低;又如虚拟股东员工的分红,企业通常当作利润分配处理,但当作员工工资处理也不是没有道理,果真如此漏计就发生了;二是成本没有发生或发生得少,这里所谓“没有”或“少”都是相对法律法规而言,也就是说法规规定的支出,企业没有支出或支出不足(这种现象在我国民营出口企业非常普遍),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会计核算系统越有效,反而越容易暴露企业自己的问题!或许由于这样的缘故,有些企业故意不设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账目看起来也混乱不堪。用这种办法对付我国某些税务人员也许有点效果,但对付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人员则无效,如果不能从一家企业取得可靠的数据,他们干脆就另外找替代企业。
4.建立内控与审计制度。会计核算系统是否遵守了会计准则?其核算的数据或信息是否相互勾稽、真实而又完整呢?答案必须是肯定的才能通过反倾销检验。“肯定答案”的证据不是别的,只能是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审计制度。前者是企业自我约束的手段,用来保障信息真实完整和财产完整无损、保障战略实现和经营的效率效果、保障合法合规性;后者是外部约束的手段,理论上以内控制度为基础,但实务上重点保障会计核算结果符合会计准则、符合规范。总之,被反倾销的企业,如果没有实施行之有效的内控与审计制度,则不能认为该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遵守了会计准则,不能认为该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成本数据是可靠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会计核算资料还是不能用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
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会计作用
在反倾销起诉阶段,申诉方就反倾销调查提出申请,会计首先要对申诉方提供的会计证据进行审查,这些会计证据包括:被控倾销产品的销售数量及其价格;估算的被控产品的倾销幅度;倾销产品引起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变化、利润变化、库存变化等。遗憾的是我国出口企业能够主动事先监测和收集国内出口产品和国外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价格动态等情况的非常少,产生不了会计的事前保护作用。往往等反倾销起诉来临了,才开始收集相关数据,匆忙应对。这充分暴露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认识是不够的,因为反倾销是针对一国的某一产品的指控,并不是仅仅对某一具体厂家产品的指控,导致企业认为应对反倾销调查是政府的事,应该由政府出面应对,或者认为应诉不应诉一个样,别人胜诉我沾光。
我国除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尚未争取到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申诉国的调查当局将引用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实施相应的征税措施。因此,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如果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掌握该替代国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成为当务之急。这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反应及时,更关键的是平时就要注重对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会计信息的积累。不能及时掌握其他国家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运输、保险费、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就很难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主动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具体替代国。
国际反倾销调查的认定标准有价格倾销标准和成本倾销标准两类。价格倾销调查是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查,成本倾销调查是对出口价格和成本的调查,通过调查来确认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低于成本的差额即倾销幅度,以此来判断倾销的存在。在此阶段,会计的任务非常艰巨,由于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与会计学上的生产成本不一致,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均存在差异,比如通常产品成本是指生产成本,而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除了生产成本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