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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第六辑):后WTO时代,反倾销的防范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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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应对反倾销的法律力量(2 / 2)
制来限制出口或调整出口价格,从而减小反倾销调查的风险或减少损害幅度。建议企业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建立起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3.规范企业财务制度。1993年实行新的财会制度后我国的财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在生产成本及其他财务记帐制度方面都不严格,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甚至无原始凭证和明细帐。而这些恰恰都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一些企业无法提供准确的生产经营等商业资料,在问答单填写时,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未构成倾销,这会为后面的反倾销诉讼埋下重大的败诉隐患。

    (二)事中应对

    1.沉着应对,积极行动。反倾销指控发生以后,应沉着冷静,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这时,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对进口国内生产商进行全面调查,如生产、经营状况等,以考虑对方是否可能提出反倾销起诉;对进口国进口数量进行调查,根据我国出口的总数量,分析我方所处的地位,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做好准备;如果无法避免受到反倾销的影响,则尽量提高或控制出口价格,以期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有个好的结果;注意控制出口报价或还价,防止对方为取得我出口价格的资料而诱导我方报价;有条件的话,主要出口企业应当联合起来,商量可能采取的措施,因为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一个国家的出口数量,而不是某个企业的出口数量;争取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给予适当的承诺,尽量避免反倾销诉讼的发生。

    2.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在律师的选择上,应选择那些有反倾销经验、熟悉行业基本知识、我国基本国情及法律、有较强公关能力的律师。反倾销诉讼时间长、法律复杂、专业性强,而且还涉及到产品生产问题、财务会计、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果律师有反倾销经验,则会对反倾销调查中各个阶段的要求及关键所在了如指掌,才有可能对企业应诉进行全面、正确、及时、准确的指导,才能提高应诉效率、应诉质量。此外,在聘请律师时,应考虑如下问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倾销经历;涉及到的应诉企业的数量和律师人数的安排;企业单独聘请还是统一聘请;律师是否对该行业有所了解;是否有比较好的中国律师或顾问共同参与;律师费用是否合理,等等。为了更好地配合律师开展工作,企业在聘请律师后,应要求律师给企业一个详细的案件进度表,以及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同时应说明各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注意事项,并及时指出各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解决的问题,使企业做到心里有底,便于及时安排人力、物力,准备好应诉工作。

    3.为避免更大损失,可主动寻求庭外和解。如果估计胜诉无望,可委托进口商主动与对方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作出承诺或达成自动限制协议,避免打官司。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有时进口国流露出愿意庭外解决的愿望,企业经过分析,若没有必胜的把握时,可抓住时机主动与对方协商,作出一些必要的让步以达成协议。尤其要注意的是,绝不可不加分析,一遭遇反倾销指控就惊惶失措、为求息事宁人马上寻求私了,因为这样一来,对方肯定会坐地起价,得寸进尺,到时遭受的损失会更大。

    (三)事后弥补

    1.重视复审机会,争取再次进入市场。反倾销最终征税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为五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五年之内就没有争取改变反倾销终裁,因此要争取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复审机会,以推翻原裁决或改变原裁决。

    2.制定合理的规避措施。根据《反倾销协议》,我国产品一旦受到他国反倾销制裁,即意味着失去该国5年的市场,因此研究符合tO规则的规避措施,将是开辟出口第二战场的有效途径。这些合理的规避行为可以是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生产、研发、销售体系。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把资源配置延伸到国外,从而将出口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贸易,有效地绕开反倾销贸易壁垒。将我国企业的出口行为转变为外商所在国具有国际合作性质的国内行为,进而避免反倾销调查。

    总而言之,企业应重视建立起反倾销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通过积极构筑完善的反倾销机制,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对策,以降低欧盟反倾销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创造更多更大的贸易与投资机会,从而确保中国海外出口的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