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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核心价值体系是当务之急(2 / 2)
    中国对外战略的旗帜上,在您看来,哪一些价值观是可以往上写的?

    第一可以写上的是“和平”。和平是发展的保证。没有和平,就没有发展。和平不仅是一切积极创造的条件,也是人类憧憬的目标。它包括稳定、安全、主权、平等、理解、信任等内容。为了维护和平有时不得不使用武力,但它必须是最后的选择。动武要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并尽可能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

    第二可以写上的是“发展”。发展包括对于全球化的辩证态度,对于市场经济的肯定。科学发展观应当被接受。发展,必须是全面的社会进步,包括政治方面的民主与法治,社会方面的自主和自治等。发展也意味着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

    第三可以写上的是“合作”。合作来自于和谐共处、互相帮助和互惠互利,涉及政治、经济、安全、社会和文化的一切领域。即使在最敏感的安全领域,人们也开始抛弃冷战思维,讨论和实践安全合作。现实世界必然存在竞争,但应将其引向健康积极的竞争,其结果应达到双赢、多赢、共赢。

    第四可以写上的是“公正”。公正是人类良心良知的体现。现存国际体系已经比以前更加公正,但仍有许多不公平不合理之处,提倡公正可以号召各国共同努力,纠正各种歧视和双重标准,保护弱势群体。公正也意味着法律和制度的保证。

    第五可以写上的是“民主”和“人权”。人权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所有人的要求。中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参加了国际人权条约,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它与中国宣示的“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中国也在不断地扩大民主,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

    第六可以写上的是“和谐”。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在下面我们还可以详细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将在北京召开奥运会之前批准中国已经签署8年之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之所以迟迟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正式生效,主要是考虑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主要着眼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国内相关的人权保障立法还和国际标准有差距,过早批准容易导致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不相适应的局面。譬如政治性结社。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是这种政治权利并没有具体的法律相对应。我们还没有一部《结社法》。还有政治性社团的法律地位,现有的登记程序和活动规则也没有涉及。还有死刑。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非暴力犯罪一般都不处以死刑。中国刑法典死刑种类繁多,达到69种,其中很多死刑种类涉及到非暴力犯罪。如果中国批准这个公约,中国的刑法典就要大幅修改。

    中国如果在未来一年内正式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否会对这一公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或发表解释性声明?

    不少国家在签署或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都曾根据《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人权法》所承认的缔约国的主权权利,提出了保留或发表了解释性声明。这些“保留”和“解释性声明”在为有关国家批准国际人权公约提供灵活性的同时,削弱了公约所具有的约束力和保障人权的效果。据有关方面统计,共有35个国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出了158项保留。其中,美国在1992年加入这项公约时,也附加了保留和声明,并且没有接受这项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因为《任择议定书》允许个人就公约规定的权利所受到的侵犯,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针对美国政府的申诉。美国政府认为,其建立在个人自由和民主理念上的国家和社会为人类树立了榜样,任何外国人或国外机构都没有资格对美国的人权记录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