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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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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最高法庭被告席(2 / 2)
  “批判刘少奇这个问题我负有大罪,我只说一句。”

    “对陆定一同志,在专案组上我写了那个三条,也是有罪的。”

    “第三,冀东的问题,我说了那些话是有罪的……”

    陈伯达第三次在法庭上发言时,他请求法庭对他宽大处理。他说“整个案子可以判处死刑”,但是“不一定采取这个措施”,当然,如果“不能平民愤,那么杀掉也可以”。

    1981年1月25日,宣判的日子终于来临。

    那天,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

    “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