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爱或怕,那他就是一个品行端正或不端的人,这需根据其行为与公众利益相一致或相抵触而定。因而信仰和实践,或者用神学的语言说即道和行,同样都是宗教的基础,二者缺一不可。但宗教实践并不总是非要举行仪式不可,也就是说它并不一定要供献祭物、背诵祷词及采取其他外表形式。这些形式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取悦于神。如果这位神喜欢仁爱、慈悲和贞洁更甚于带血的祭品、赞歌和香火,那么他的信徒们使他高兴的最好的做法,就不是拜倒在他脚下、吟诵对他的赞词、或用贵重礼物摆满他的庙宇,而是以廉洁、宽厚、仁慈去对待芸芸众生。因为这样做人们就会尽人类柔弱心灵之可能去模仿神性的完美无缺。希伯来的先知们出于对上帝的美好与神圣的崇高信念而孜孜不倦地教诲人们的,正是宗教的这一伦理学的方面。正如弥迦[公元前8世纪希伯来的先知之一]所说:“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见基督教《圣经旧约全书访皱仁椤返诹碌诎私赸而在以后的一个时期里,基督教用以征服世界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这种对上帝的道德性质的崇高信念和人们使自己遵奉上帝的责任感。圣雅各说:“在神即我们的父面前,那清洁没有玷污的虔诚,就是看顾患难中的孤儿寡妇,并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
但是,如果宗教所包含的首先是对统治世界的神灵的信仰,其次是要取悦于它们的企图,那么这种宗教显然是认定自然的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可塑的或可变的,可以说服或诱使这些控制自然进程的强有力的神灵们,按照我们的利益改变事物发展的趋向。现在,这种关于自然具有可塑性或可变性的暗示,恰恰同巫术以及科学的原则相对立,它们都认定自然的运转过程是固定不变的,既不可能用说服和哀求,也不可能用威胁和恐吓来稍加改变。这两种互相矛盾的宇宙观的差异,取决于它们对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的回答:统治世界的力量,究竟是有意识的和具有人格的,还是无意识的、不具人格的?宗教,作为一种对超人力量的邀宠,所认定的是两个答案中的前者。因为所有的邀宠做法都暗示着那位被讨好者是一个具有意识或人格的行为者,他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定的,可以被劝说来按照人们所希望的方向改变,只要这种劝说审慎地投合他的兴趣、口味和感情。人们决不能去向那些被看成是无生命的东西讨好,也不会向那些在特殊情况下已知其行为确实被绝对限定了的人去讨好。总之,宗教认定世界是由那些其意志可以被说服的、有意识的行为者加以引导的,就这一点来说,它就基本上是同巫术以及科学相对立的。巫术或科学都当然地认为,自然的进程不取决于个别人物的激情或任性,而是取决于机械进行着的不变的法则。不同的是,这种认识在巫术是暗含的,而在科学却毫不隐讳。尽管巫术也确实经常和神灵打交道,它们正是宗教所假定的具有人格的神灵,但只要它按其正常的形式进行。它对待神灵的方式实际上就和它对待无生物完全一样,也就是说,是强迫或压制这些神灵,而不是像宗教那样去取悦或讨好它们。因此,巫术断定,一切具有人格的对象,无论是人或神,最终总是从属于那些控制着一切的非人力量。任何人只要懂得用适当的仪式和咒语来巧妙地操纵这种力量,他就能够继续利用它。例如在古埃及,巫师们宣称他们有能力迫使甚至最高的天神去服从他们,并且确曾对天神发出过如若抗拒即予毁灭的威胁。有时巫师虽然尚未达到那种地步也宣称过:如果奥锡利斯[古埃及神话中的死神,他能使人死,还能使人复生。]不服从他的命令,他将到处乱扔它的骨头或揭露关于他的传说;同样,今天在印度还有类似的情况:伟大印度教的三相神婆罗贺摩、毗湿奴、湿婆[古代印度婆罗门教信奉多神,其主神有三,即婆罗贺摩(梵天,即创造之神),毗湿奴(遍人天,即保护之神)和湿婆(大自在天,即毁灭之神);并认为三者代表宇宙的“创造”“保全”和“毁灭”三个方面。]也受男巫师们支配。他们用其符咒指挥这些至高无上的神灵:无论在地下或在天上神们必须恭顺地执行巫师们的任何要求。在印度到处流传着这样的话:“整个宇宙听从天神的支配,天神们听从符咒(曼哈斯)的支配,符咒听从婆罗门支配,因此,婆罗门是我们的天神。”
巫术与宗教之间的这种原则上的根本抵触,足以说明在历史上为何存在祭司经常追击巫师的这种无情的敌意。巫师的骄傲自满和对更高权力的妄自尊大的态度以及满不在乎地宣称他拥有和神灵同样权力的做法,都不能不引起祭司的厌恶。从祭司对神权的敬畏和在神面前那种卑躬屈膝的表现来说,这样的声称和态度必然被看成是在篡夺仅属于上帝的特权,而这是极邪恶而不恭的。我们还可以想到,巫师们的动机有时比较卑劣,这会更加激起祭司的敌意。祭司既然自称是上帝和人之间的正当媒介、真正中间人的角色,无疑他的利益、以及他的感情常被对手巫师所伤害。这个竞争对手劝导人们走一条更为可靠和平坦的通往幸福的途径,来代替为获得神的恩惠所要走的崎岖不平的、不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