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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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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章 扫荡(3 / 3)
“杀良冒功”虽是军法严禁,但要想执行贯彻下去,难之又难。军纪好的军队与军纪坏的军队的差别,在这方面,很多时候也至多是“杀良”的多少罢了。二百骑一个没有折损,不到一个时辰,每个人的马上都挂满了血淋淋的人头。

    有人请示苏白羽,问道:“村民有藏贼之罪,该如何处之?”

    苏白羽轻描淡写,说道:“一如将军旧例。”

    “将军旧例”,即高延世的旧例。

    麾下得令,点起火把,再度入村,不顾残余村民的嚎哭、惨叫,到处乱掷。有敢挡在马前者,悉数踏死。不多时,整个村子都被火、烟弥漫。

    众人退出村外,看在烟雾中,村民们奔走逃跑。

    苏白羽微微示意,一个百户出列,引了几个军卒绕村驰行,驰行的同时高声大叫:“汉贼不两立,再有敢包容鞑虏卒者,如此例!”

    这句话说得实在掷地有声,可放在眼下的环境中,却未免使人觉得有些“冒充大义”。听起来冠冕堂皇,行得事却叫人不忍。但是如果实事求是地来分析一下,苏白羽这样做其实也无可厚非。毕竟济宁的战火还没有熄,郓城又邻近敌境,不下辣手,无以震慑百姓,更无以震慑不轨。

    放火烧过此村后,马不停蹄,二百骑又转去西南。

    西南二十里处,有一大姓聚住地,推举豪强为首,现集有百余青军。人数看似不少,没有经过阵仗,也没有甚么趁用的军器,真如高延世的评判:最多算是“乌合之众”。亦如前战,也是一鼓而下。

    既克,也如前例,一样放火烧村。

    如此这般,只用了两天,苏白羽就将郓城周边的残敌尽数肃清。

    肃清当日,高延世以复令为由,向泰安发出了请战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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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济宁商业较为繁荣。

    元文宗(1328--1329年)时,在中书省(即腹里)21路和7个直属州中,上缴国库商税额超过1万锭银子的只有晋宁路、嘉定路、济南路,济宁路等7路,其中济宁路的商税额为12403锭4两1钱,居第4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