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据统计,1956年工业总产值中(不含手工业)国营企业所占比重为67.5%,公私合营工业为32.5%。在批发商业中,国营、供销社经营和公私合营的比重达到99.9%,私营只占0.1 %;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国营、供销社经营和公私合营的占95.8%,私营的仅占4.2 %。据当时的估算,全部民族资产阶级的资产核定为34亿人民币,其中工业为25亿元,商业为8 亿元,交通运输及其他1 亿元。定息年息为5 %,从1956年1 月1 日起计算,国家为全年定息支付的资金为1.65亿元。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期,也存在由于过急过粗而遗留下一些问题,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没有适当地保留一部分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