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规定,一歌一旦列为公约歌曲,那么各大导演也一样可以随意的将这些歌用于电影中,甚至不用给一毛钱的报酬。
甚至,后续的规定相比其他歌手在商演上翻唱,单曲收入达到万元才能享受分成的规定更为奇葩,那就是电影里的公约歌曲最后在票房分成里面唯有贡献特别巨大,才能享受到千分之一的票房分成,也就是李佩安一旦拍了一部票房过十个亿的大制作,那么这公约歌曲的原唱或者原作才能享受到1万元的票房回报,而且界定的标准还是有没有巨大贡献。
而一歌放到一部电影中的巨大贡献又该怎样界定?到时红口白牙,怎么怎么是,那不完全是扯淡吗?(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