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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哲学沉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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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反驳 神学博士阿尔诺①先生作 阿尔诺先生致麦尔赛纳神父的信(2 / 8)


    ③见《前言》。

    他说,由于,我知道凡是我清楚、分明地领会的东西,都能就象我领会的那样由上帝产生,所以只要我能够清楚、明白地领会一个东西而不牵涉到一个别的东西,就足以确定一个东西是和那一个东西有分别的或不相同,因为他们可以被分开,至少上帝的全能可以把它们分开;至于是什么力量把它们分开,使它们被断定为不相同的东西的,这倒没有关系。

    所以,由于一方面我对我自己有一个清楚、分明的观念,即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而没有广延,而另一方面,我对于肉体有一个明白的观念,即它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而不能思维,所以肯定的是:这个我,也就是说我的灵魂,即我之所以为我的那个东西,是完全、真正跟我的肉体有分别的,灵魂可以没有肉体而存在,所以,即使肉体不存在,灵魂也不失其为灵魂①。

    ①“所以……灵魂”,在第六个沉思里没有,拉丁文版里也没有。

    在这里必须停一下,因为我认为困难之所在就在于这很少的几句话里。

    首先,为了使这个论据的大前提是真的,不应该理解为一切种类的认识,也不应该理解为一切清楚、分明的认识,而仅仅应该理解为完整的认识(也就是说,它包含着对事物的一切可以被认识的东西)。因为笛卡尔先生自己在他的对第一组反驳的答辩中承认,不需要一个实在的分别,只需要一个形式的分别就够了,以便用一种精神的抽象作用来使一个东西得以被清楚地、跟另外一个东西分开地领会,而这种精神的抽象作用只能对东西部分地领会,而且领会得不完满,就在那个地方他接着说:

    可是,在我仅仅想到物体是一个有广延的、有形状的、可动的等等的东西时,我完整地领会什么是物体,(也就是说,我把物体本身领会为一个完整的东西)尽管我否认在物体里属于精神的本性的一切东西。另一方面,我把精神领会为一个完整的东西,它怀疑,它理解,它想要,等等,尽管我不同意在它里边有任何包含在物体的观念里的东西。因此,在物体与精神之间有一个实在的区别。

    不过,如果有人怀疑这个小前提,认为当你把你自己(也就是说,你的精神)领会为一个在思维着的东西而没有广延,同样,你把你自己(也就是说你的肉体)领会为一个有广延的东西而不能思维,这时你对你自己的观念不是完整的,而仅仅是不完满的。必须看一看在你以前说过的话里怎么证明的;因为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件非常明白以致应该当作一个无法证明的原则而不需要证明的事情。

    至于他的第一部分,即在你仅仅想到物体是一个有广延,有形状,可动的,等等的东西时,你完整地领会什么是物体,尽管你否认它有属于精神的本性的一切东西,这倒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谁要是主张我们的精神是物体性的,他就不因此而认为物体是精神,那样一来,物体之与精神的关系就象属之与种的关系了。但是“属”可以不脱离“种”而被理解,虽然人们从“属”上否认凡是专门属于“种”的东西;逻辑上的定理:种虽然被否认了,属并没有被否认;或者,在属在的地方,种并不一定在,就是从这里来的;这样,我可以领会形状,用不着领会单独属于圆的任何一个特点。因此还要证明精神可以完满地被理解,用不着肉体。

    但是,为了证明这个命题,我好象在整个著作中除了我在开始时所说的论据外,没有找到更合适的论据,即我可以否认世界上有任何物体,任何有广延的东西;但是在我否认或者我思维的时候,我就确认我存在:因此我是一个在思维着东西而不是一个物体,物体并不属于我对我自己所具有的认识。

    不过我看出从这里只能得出我可以不用对物体的认识而取得对我自己的认识这一结论;可是要说这个认识是完整的,从而我可以确认当我从我的本质排除物体时我并没有弄错,这对我来说还不是完全明显的。举例来说:

    假定有人知道半圆上的圆周角是直角的,从而用这个角和圆的直径做成的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可是他怀疑并且还不确实知道,甚至由于被什么诡辩所骗过,他否认由直角三角形的斜边做成的正方形等于由两条直角边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按照笛卡尔先生的意见,他好象应该坚持他的错误见解。因为他会说,我清楚、分明地领会这个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但是我怀疑由它的斜边做成的正方形等于由它的两条直角边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因此,由直角三角形的斜边做成的正方形等于由两个直角边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是不属于这个三角的本质的。

    以后,虽然我否认由它的斜边做成正方形等于由两个直角边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不过我确实知道它是直角的,而且这个三角形的一个角是直角这件事在我的心中一直是清清楚楚的,就是上帝自己都不能使它不是直角三角形。

    从而,我所怀疑的,我甚至可以否认的,一直存在于我心中的这个观念并不属于它的本质。

    此外,由于我知道凡是我清楚、分明地领会的东西,都能象我领会的那样由上帝产生,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