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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哲学沉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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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反驳 一个著名的英国哲学家作,和著者的答辩① Ⅰ(2 / 5)
们习惯于用前头两个所指的,以及人们经常用后头两个所指的那样。这是我经常而且用非常明显的词句解释过的,我看不出有什么可疑的地方。

    在散步和思维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散步除了行动本身之外,从来不指别的,而思维有时指行动,有时指功能,有时指寓于这个功能之内的东西。

    我并没有说理智和在理解的东西是一回事,也没有说在理解的东西和理智(如果把理智当作一种功能的话)是一回事,而仅仅是当理智被当作在理解的东西的时候,我才说它们是一回事。我坦率地承认,为了说明一个东西或一个实体,我要把凡是不属于它的东西都要从它身上剥掉起见,我尽可能使用了简单、抽象的词句;而相反,这位哲学家为了说明同一的实体,却使用了另外的一些非常具体、非常复杂的词句,比如主体、物质以及物体,以便尽可能地不让把思维和物体〔或身体〕分别开来。我并不害怕他使用的方法(即把几种东西连接在一起)比我所使用的方法(即用以尽可能地分辨每一个东西)更能有效地认识真理。但是不要再多说空话了,还是让我们看看问题的所在吧。

    他说:“一个在思维的东西可以是物体性的,可是他提出来的倒是与此相反的东西,而没有加以证明。”否。我没有提出相反的东西,我也绝对没有把它当作根据,我不过是完全未置可否,一直把它留到第六个沉思里才对它加以证明。

    后来他说得很好:“没有主体〔体〕,我们就不能领会其任何行为〔用〕,就象没有一个思维的东西,就不能领会思维一样,因为在思维的东西不是无。”不过他接着说:“从这里似乎应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某种物体性的东西”,这就毫无道理,不合逻辑,甚至跟通常说话的方式相反了。因为一切行为〔用〕的主体〔体〕当然是指实体说的(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是指物质,即形而上的物质说的);不过不能因此就说它们是物体。

    相反,一切逻辑学家,以及差不多一切人通常都说,实体之中,有一些是精神性的,另一些是物体性的。我用蜡这个例子证明的不是别的东西,而是颜色、软硬、形状等等并不属于蜡的形式理由,也就是说,并不属于能够领会必然存在于蜡里边的全部东西,用不着因此想到蜡,我在那个地方既没有说到精神的形式理由,也没有说到物体的形式理由。

    象这位哲学家所做的那样,说一个思维不能是另一个思维的主体,这是毫无用处的。因为,除了他以外,还有谁这样装模做样过呢?不过,我在这里想要用很少的几句话解释一下问题之所在。

    不错,思维不能没有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一般来说,任何一个偶性或一个行为都不能没有一个实体。行为是实体的行为。可是,既然我们不能直接认识实体本身,而只能由于它是某些行为〔用〕的主体〔体〕才认识它,那么非常合理的,而且习惯也这样要求的是,我们用不同的名称来把我们认识为完全不同的许多行为〔用〕或偶性的主体〔体〕叫做实体,然后我们再检查是否这些不同的名称意味着不同的东西,或者不过是同一的东西。

    有一些行为〔用〕我们叫做物体性的,如大小、形状、运动以及凡是可以被领会为不占空间的其他东西,我们把它们寓于其中的实体称之为物体,而不能错误地以为形状的主体是一个主体,地位运动的主体是另外一个主体,等等。因为一切行为〔用〕在它们之以广延为前提这一点上都是彼此一致的。然后,有一些其他的行为〔用〕,我们称之为理智的,如理解、意愿、想象、感觉、等等,所有这些,在它们之不能不有思维或者知觉,或者领会和认识这一点都是共同的;它们寓于其中的实体,我们把它叫做在思维的东西,或者精神,或者随我们的便把它叫做什么吧,只要我们不把它跟物体性的实体弄混就行。因为理智性的行为〔用〕跟物体性的行为〔用〕没有任何关系;思维(它是各理智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和广延(它是各物体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全然不同。

    可是在我们形成了这两种实体的清楚、分明的两个概念之后,再看第六个沉思里讲到的话,我们就很容易认识它们是一种东西或者两种不同的东西了。

    “有什么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有什么是可以说同我自己分开的?”

    有人也许将回答这个问题说:我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我自己在思维;虽然思维实际上和我分不开,可是它却和我不同,就象散步(我前面说过)是有别于散步的人一样。假如笛卡尔先生指明理解的人和理智是一回事,我们就陷入经院哲学的说法里边去了:理智去理解,观看去看,意志去愿意;

    而且用恰当的类比来讲,散步①,或至少是散步的功能,去散步。所有这些事情都被弄得一塌糊涂了,这和笛卡尔先生平素的清楚明白性大不相称。

    ①法文第二版在“散步”之前有:“人们可以说”。

    我并不反对在思维的我有别于我的思维,就好象一个东西有别于它的样态一样;可是我在那里讲:“有什么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这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