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从上帝的观念是在我们心中,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性。
如果我有能力保存我自己,我也就更有理由认为我也会有力量把我所缺少的一切完满性给我自己(根据公理八、九);因为这些完满性不过是实体的一些属性,而我是一个实体。
八、我们理解为至上完满的、我们不能领会其中有任何包含着什么缺点或对完满性有限制的东西的那种实体就叫做上帝(Dieu)。
①法文第二版:“这个观念”。
此外,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在他里边有着在我里边的一切东西(根据公理四)。
一、思维(pensée),我是指凡是如此地存在于我们以内以致我们对之有直接认识的东西说的①。这样一来,凡是意志的活动、理智的活动、想象的活动和感官的活动都是思维。可是我加上“直接”这个词,这是为了把附加和取决于我们思维的东西排除在外。举例来说,出于意愿的运动虽然真正来说是以意志为其原则的,但是它本身并不是思维②。
可是,我们对不带肉体(也就是说,一个有广延的实体(根据要求二))的精神(也就是说,一个在思维的实体)领会得很清楚;另外,我们对不带精神的肉体领会得也很清楚(这是每个人都很容易同意的)。
十、每个东西的观念或概念里都包含着存在性,因为我们只有在一个存在着的东西的形式里才能领会什么东西;然而不同的是:在一个有限的东西的概念里,仅仅包含着可能的或偶然的存在性,而在一个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概念里,却包含着完满的、必然的存在性。
十、当两种实体之中的一种可以没有另外一种就能存在时,这两种实体就是实在不同的。
而我在我里边有我所缺少的许多完满性的观念或概念①以及上帝的概念(根据定义二、八)。所以这些完满性的概念②也在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里边。最后,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不能有他所缺少的(也就是说,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设有的)任何完满性的概念。②
①“观念或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觉”。
所以必然的存在性是在上帝里,或者说上帝是存在的。
①法文第二版:“以致我们由我们自己直接知觉它,并且对它有一种内部的认识”。
①“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觉”。
所以,在证明上帝的存在性的同时,我们也随之而证明了所有这些东西。
②法文第二版这句话下边还有一句话:“因此,散步并不是一个思维,而是我们关于我们在散步时所具有的感觉或认识”。
上帝创造了天和地以及在那里包含的一切东西;除此以外,他能够按照我们所领会的那样做出我们所清楚领会的一切东西。
然后,在我存在的时候,要不是由我自己保存(假如我有这样的能力的话),或者由有这种能力的别的人保存,我就不能存在(根据公理一、二)。
所有这些东西都清清楚楚地是从前面的命题得出来的。
而必然的存在性包含在上帝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上帝的概念里(见公理十)。
而他有我认识到我缺少的以及我领会到只能存在于上帝自己里边的一切完满性的概念①,正如我刚才证明过的那样。所以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已经②有了一切完满性,因此他就是上帝。
用具有上帝观念的我们自己的存在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性。
第七,我要求读者们既然注意到他们从来没有在他们领会得清清楚楚的事物中认出什么虚假来,而相反,除非偶然,他们从来没有在他们领会得糊里糊涂的事物中找到什么真实来,因此他们就要考虑到,假如他们由于感官的某些成见,或者由于高兴做出的以及建筑在什么模糊不清的东西上的什么假定而怀疑理智所领会得清楚、分明的东西,那是毫无道理的。他们用这个办法将会很容易地认为下述的公理是真实的、毫无疑问的,虽然我承认,假如我愿意更准确一点的话,其中的许多条本来可以解释得更好一些,并且应该不是当作公理,而是当作定理提出来,假如那时我愿意的话。
所以我没有自己保存自己的完满性。
第五,我要求他们长时间地继续思考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本性,此外我还要求他们虽然考虑到在其他一切性质的观念里,都包含着可能的存在性,可是,在上帝的观念里,不仅包含着可能的存在性,而且还包含着绝对必然的存在性。因为,仅仅从这一点,他们绝对用不着推理就可以认识到上帝存在。显然,对他们来说也将同样很清楚,很分明、用不着证明的是,二是双数,三是单数,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因为有些东西对某些人用不着证明就这样认识了,而对于其他一些人,却要用一个很长的论证和推理才能理解。
现在,彼此可以离得开的这两个实体是实际上有区别的(根据定义十)。
四、当这些东西在观念的对象里边就象我们所领会那个样子时,这些东西就叫做形式地存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