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地、一下子地一览无余,如同从远处看他的人一样,也不能清楚地认识他;在这个意义上,圣托玛曾在以前引证过的地方说过:对上帝的认识,在我们心里仅仅是在一种不清楚的状态之下,就象在一个模糊的图象看到的一样;但是那些认真考虑他的每一个完满性,并且用他们的精神的一切力量来思索那些完满性,不是为了懂得它们,而是为了赞美和认识它们是多么超出一切理解力的人,那些人在上帝里找到多得不可胜数的、能够被清楚分明认识的、而且比在任何一个造物里都更容易找到的东西。圣托玛自己十分正确地认识到的东西,就像从很容易地在下面文章中所看到的东西那样,他确认上帝的存在性是能够被论证出来的。至于我,每次当我说上帝是能够被清楚、分明地认识的时候,我的意思从来都只是谈到有限的、适合于我们的精神的小小的能量的那种认识。因此没有必要对于我所提出的事物的真实性做不同的理解,就像人们将会很容易看到的那样,如果人们注意到我对这个问题只在两个地方说到:一个地方是,当问题在于是否什么实在的东西包含在我们关于上帝所做成的观念里边,或者是否只有一个事物的否定(就像人们可以怀疑是否在冷的观念里有一个热的否定),这是很容易被认识的,尽管人们不懂得无限。在另一个地方,我主张存在性之属于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本性和三个边之属于三角形的本性是一样的,这也是能够充分理解的,用不着具有广阔到非把包含在上帝里边的一切东西都认识到不可的认识能力。
他在这里再一次把我的论据和圣托玛的另一个论据相比较,以便以某种方式迫使我指出在二者之间哪一个是最有力的。我觉得我轻而易举地就可以这样做,因为圣托玛并没有把这个论据作为他的论据来使用,而且他没有得出和我所使用的论据得出的同样结论;最后,我在这里丝毫没有离开这位天使般的圣师。因为人们问他,对于上帝存在性的认识是否对于人类精神是如此地自然以致不需要证明,也就是说这种认识是否对于每个人都是明显的;这是他否定的,我也和他一样。可是,他对他自己提出的反驳也可以这样地提出:当人们懂得并且理解上帝这个名称意味着什么的时候,人们理解一个这样的东西,即:没有比他更伟大的东西能够被认识;
不过,这是一个存在于事实上同时也存在于理智中的东西,它比仅仅存在于理智中的东西更伟大,所以当人们懂得并且理解上帝这个名称意味着什么的时候,人们理解上帝存在于事实上同时也存在于理智中。在这里有一个形式上的明显错误;
因为人们只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当人们懂得并且理解上帝这个名称意味着什么的时候,人们理解的是它意味着一个东西,这个东西存在于事实上同时也存在于理智中;而被一个词句所意味的东西并不因此就是真的。可是我的论据是:我们所清楚、分明地领会为属于什么东西的常住不变的、真正的本性,或本质,或形式的事物,可以真正地能够被说成或被肯定是属于这个事物的;可是,在我们足够仔细地追究上帝是什么的时候,我们清楚、明白地领会他之存在是属于他的真正的、常住不变的本性的,所以我们能够真正地肯定他是存在的;或至少这个结论是合法的。不过这个大前提不能否定,因为大家以前已经同意了,即:凡是我们清楚、分明地理解或领会的东西都是真的。问题只有小前提了,在那里我承认困难不小。首先,因为我们是如此地习惯于在其他一切东西里把存在同本质加以区别,以致我们不大注意存在性怎么属于上帝的本质而不属于其他东西的本质;其次,因为,由于不大仔细地把那些属于什么东西的真实的、常住不变的本质的东西同那些仅仅由于我们的理智的幻想而归之于它的东西加以区别,虽然我们相当清楚地看出存在性是属于上帝的本质,我们却不能由此而得出结论说上帝存在,因为我们不知道他的本质是否是常住不变的、真实的,或者他的本质是否仅仅是由我们的精神做成的、捏造的。不过,为了排除这个困难的第一部分,必须在可能的存在性和必然的存在性之间加以区别,并且指出可能的存在性是包含在我所清楚、分明地领会的一切东西的概念里或观念里,而必然的存在性只有包含在上帝的观念里。因为,我毫不怀疑那些将仔细地考虑在上帝的观念同其他一切观念之间的区别的人会十分正确地看出以下的事实,即:虽然我们仅仅把其他的东西领会为是存在的,可是这并不因此就说明它们存在,而只说明它们能够存在;因为现实的存在性之与这些东西的其他特性连结在一起这一点,我们领会不到它是必然的,而从我们清楚地领会现实的存在性里是必然地、永远地和上帝其他属性连结在一起这一点上,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上帝存在。然后,为了排除困难的另外一个部分,必须注意不包含真实的、常住不变的本性的而只包含虚构的、由理智组合成的那些观念,可以被理智本身,不仅用它的思维,而且用一种清楚、分明的活动,加以分割;这样一来,理智不能这样分割的那些东西就无疑地不是被它做成或组合成的。举例来说,当我想出来一个带翅膀的马,或者一个现实存在的狮子,或者在一个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