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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哲学沉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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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沉思 论物质性东西的存在;论人的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实在区别(3 / 7)
上帝的全能把它们分开放置;至于什么力量把它们分开,使我把它们断定为不同的东西,这倒没有关系。从而,就是因为我确实认识到我存在,同时除了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之外,我又看不出有什么别的东西必然属于我的本性或属于我的本质,所以我确实有把握断言我的本质就在于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或者就在于我是一个实体,这个实体的全部本质或本性就是思维。而且,虽然也许(或者不如说的确,像我将要说的那样)我有一个肉体,我和它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不过,因为一方面我对我自己有一个清楚、分明的观念,即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而没有广延,而另一方面,我对于肉体有一个分明的观念,即它只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而不能思维,所以肯定的是:这个我,也就是说我的灵魂,也就是说我之所以为我的那个东西,是完全、真正跟我的肉体有分别的,灵魂可以没有肉体而存在。

    还有,在我心里有几种完全特殊的并且和我不同的思维功能,即想像的功能和感觉的功能,没有它们,我虽然能清楚、分明地全部领会我,但是光有它们而没有我,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它们所附之于其上的理智性实体就不行。①因为,在我们对这些功能所具有的概念里,或者(用学院的术语来说),在它们的形式的概念里,它们包含着某种理智作用。从那里我领会到它们跟我不相同,就像形状、运动以及其他样态或偶性跟支持它们的物体本身不相同一样②。我也认识到一些其他功能,就像改换地方、采取各种姿势以及类似的其他功能,这些功能如果没有什么它们可以附于其上的实体就不会被人领会,前头几个功能也不能被人领会,因而没有这个实体它们就不能存在。可是,非常明显,这些功能如果真地存在,就必定附于什么物体性的或有广延的实体之上,而不是附于一个理智性的实体之上,因为在它们的清楚、分明的概念里,确实包含有某种广延,可是决不包含有理智。此外,在我心里③有某一种受动的感觉功能,也就是说,接受和认识可感知的东西的观念的功能;可是,如果在我心里或者在别人心里④没有另一种能动的功能能够形成和产生这些观念,那么这种受动的功能对我来说就是无用的,我绝对使用不上它。可是,既然我不过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那么这种能动的功能不可能在我心里,因为它并不事先根据我的思维,而那些观念也决不经我协助,甚至经常和我的意愿相反而出现给我;因此它一定是在不同于我的什么实体里,在那个实体里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包含着(如同我以前指出的那样)客观地存在于由这个功能所产生的观念里的全部实在性。这个实体要么是一个物体,也就是说一个形式地、实际地包含了凡是客观地并且通过表象在这些观念里的物体性的东西;要么是上帝本身,或者别的什么比物体更高贵的造物,在这个造物里卓越地包含着同样的东西。

    ①法文第二版:“还有,在我心里有几种不同的思维功能,它们每一种都有它们的特殊方式:举例来说,在我心里有想像的功能和感觉的功能,没有它们,我虽然能清楚、分明地全部领会我,但不能反过来光有它们而没有我,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它们附之于其上的或者它们所属的理智性的实体。”

    ②法文第二版:“就像样态之跟东西不相同一样”。

    ③法文第二版:“此外,我不能怀疑在我心里”。

    ④法文第二版:“或者在别的什么东西里”。

    可是,既然上帝不是骗子,那么显然他不会自己直接地,也不会通过什么造物的媒介(在这个造物里并不是形式地,而仅仅是卓越地包含观念的实在性)把这些东西的观念送给我。

    因为,既然没有给我任何功能来认识事情是这样的,反而给我一个非常大的倾向性使我相信它们是物体性的东西送给我的,或者来自物体性的东西的①,那么如果事实上这些观念不是来自或产生于①物体性的东西而是来自成产生于②别的原因,我就看不出怎么能辩解它不是一个骗局。因此必须承认③有物体性的东西存在。

    ①法文第二版:“反而非常倾向于相信它们是来自物体性的东西的”。

    ②法文第二版:“来自别处或产生于”。

    ③法文第二版:“因此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即”。

    虽然如此,它们也许并不完全像我们通过感官看到的那样,因为感官的知觉在很多东西上是非常模糊不清的①;不过至少必须承认凡是我领会得清楚、分明的东西,也就是说,一般来说,凡是包含在思辨几何学的对象里的东西都是真实的。

    不过,至于其他东西,有些仅仅是个别的,比如太阳是不是这么大、这样的形状、等等;或者被我们领会得不那么清楚、不那么分明的,就像光、声音、痛苦,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虽然它们是十分可疑、十分靠不住的,可是上帝肯定不是骗子,因而他没有允许在我的见解里能有任何错误而不同时给我什么能够纠正这种错误的功能,仅仅根据这一点来说,我就认为能够断言在我心里有确实可靠的办法认识它们。

    ①法文第二版:“因为有很多东西把感官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