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
让-弗朗索瓦——是的,可是请注意!道德责任并不来自一条不可避免的因果联系。恰恰相反,当一个行为者与他的行为后果之间存在一种关系,而他的行为又不是什么不能够避免的东西时,道德责任的观念便出现了。在这个时刻,施动者在行动的许多可能性之间有着选择。
马蒂厄——这正是羯磨的理论所说的:在种种行为中和引发这些行为的种种动机中有一个选择,而一旦行为完成,因果律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印度教哲学以一种相似的论据反驳佛教说:如果没有自我,则那个承受行为后果的人便不再是同一个人。那么,避开坏事完成好事又有什么意义?而对此,佛教以一个寓言回答说:有一个人正在凉台上用餐,由于不小心,他让一支火把落下。火烧着了他家的茅草屋顶,并且渐渐地,大火吞没了整个村子。他被起诉,他回答法官们说:“我没有责任:我就着光用餐的那火不是烧毁村庄的那同一个火。”但他恰恰是纵火者。所以,即使没有了被理解为独立实体的个体自我(moi individuel),我们现在的存在依然来自我们的过去,因此就有一个对行为的报偿。最重要之点是连续性,而不是本体。一个消极行为不会带来幸福,正如一颗毒芹的种子会长出毒芹,而不是椴树。所以,一个积极的或消极的行动必有一个相应的结果,最终导致幸福或不幸,这一事实就为人们是完成这一行动还是避开它进行辩护,哪怕进行这番体验的人并不拥有一个持久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