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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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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同情感而广为人知,通过教育而得到确认;人们普遍地讲述和相信众神会报 答善良和仁慈,惩罚不忠和不义。因此,早在精于推论和哲理的时代到来之前, 宗教,即使还处于非常原始的状态,就已对各种道德准则表示认可。宗教所引起 的恐惧心理可以强迫人们按天然的责任感行事。这对人类的幸福来说太重要了, 因而人的天性没有将人类的幸福寄托于缓慢而含糊的哲学研究。

    然而,这些哲学研究一经开始,就证实了人们的天性所具有的那些最初的预 感。无论我们认为自己的是非之心是怎样建立起来的,是建立在某种有节制的理 性之上,还是建立在某种被称作道德观念的天性之上,抑或是建立在我们所具有 某种天然的性能之上,不容置疑的是,天赋我们这种是非之心是为了指导我们这 一生的行为。这种是非之心具有极为明显的权威的特性,这些特性表明它们在我 们内心树立起来是为了充当我们全部行为的最高仲裁者,以便监督我们的意识、 感情和欲望,并对它们该放纵或抑制到何种地步作出判断。我们的是非之心决不 像一些人所声称的那样,和我们天性中的其它一些官能和欲望处于同等地位,前 者也不比后者更加有权限制对方。没有其它官能或行为的本性能评判任何其它官 能。爱并不评判恨,恨也并不评判爱。尽管这两种感情相互对立,但把它们说成 相互赞成或反对还是很不妥当。但是,评判我们的其它一切天然本性并给予责难 或称许,是我们此刻正在考察的那些官能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可以把它们看作某 种感官,其它那些本性是它们评判的对象。每种感官都高于它所感受的对象。眼 睛不要求色彩的美丽,耳朵不要求声音的和谐,舌头也不要求味道的鲜美。这些 感官是评判自己的感受对象的权威。凡是可口的就是醇美的,悦目的就是华丽的, 动听的就是和谐的。上述各种特性的实质在于它能使感受它的感官感到愉快。同 样,什么时候我们的耳朵应该感受到动听的声音,什么时候我们的眼睛应该纵情 观看,什么时候我们的味觉应该得到满足;应该在什么时候在何种程度上放纵或 限制我们的其他天然本性,这些都是由我们的是非之心来决定的。凡是我们的是 非之心所赞成的事是恰当的、正确的,并且是应该做的;凡是与此相反的,就是 错误的、不恰当的,并且是不该做的。是非之心所赞成的感情是优雅的和合适的; 与此相反的就是粗野的和不恰当的。正确、错误、恰当、不恰当、优雅、粗野, 这些词本身只表示使是非之心感到愉快或不愉快的那些事物。

    既然上述是非之心显然是充当人类天性中起支配作用的本性的,所以,它们 所规定的准则就应该认为是神的指令和戒律,由神安置在我们内心的那些代理人 颁布。所有的一般规则通常都称为法则。例如,物体在运动时所遵守的一般规则 就叫运动法则。但是,我们的是非之心在赞成或谴责任何有待它们审察的感情或 行为时所遵循的那些一般准则,用下面的名称更为恰当。它们更类似那些叫做法 律的东西——君主制订出来指导其臣民的行为的那些一般准则。它们同法律一 样,是指导人们自由行动的准则;毫无疑问,它们是由一个合法的上级制订的, 并且还附有赏罚分明的条款。神安置在我们内心的代理人必定用内心的羞愧和自 责来折磨那些违背准则的人;反之,总是用心安理得、满足和自我满意来报答那 些遵守准则的人。

    还有许多其它的考虑可以起到证实上述看法的作用。当造物主创造人和所有 其他有理性的生物之时,其本意似乎是给他(她)们以幸福。除了幸福之外,似 乎没有其它什么目的值得我们必然认为无比贤明和非常仁慈的造物主抱有;造物 主无限完美这种想象使我们得出的上述看法,通过我们对造物主的行为的观察而 得到进一步的证实,在我们看来,造物主行事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幸福,防止不 幸。但是,在是非之心的驱使下行事时,我们必然会寻求促进人类幸福的最有效 的手段,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们同造物主合作,并且尽力促进其计划  的实现。相反,如果不是这样行事,我们就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对造物主为人类的 幸福和完善而制订的计划起阻碍作用,并且表明自己在某种程度上与造物主为 敌,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自然会信心十足地祈求 造物主赐予特殊的恩惠和报答,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会担心受到造物主的报复 和惩罚。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道理、其它许多天然的本性有助于证实和阐明同一有益 的训诲。如果我们考虑一下通常决定这个世界芸芸众生处境顺逆的那些一般准 则,我们就会发现:尽管世界万物看来杂乱无章,但是,即使在这样一个世界上, 每一种美德也必然会得到适当的报答,得到最能鼓励它、促进它的那种补偿;而 且结果也确实如此,只有各种异常情况同时发生才会使人们的期望落空。什么是 鼓励勤劳、节俭、谨慎的最恰当的报答呢?在每项事业中获得成功。这些美德是 不是有可能在整个一生中始终得不到报答呢?财富和人们的尊敬是对这些美德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