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时,却很容易混淆这两个彼此不同的东西。当天赋原则引 导我们去促成那些纯真而开明的理性会向我们提出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把它归 因于那个理性,正如我们把它归因于这些原则发生作用的原因和我们促成那些目 的的情感和行为一样,并且很容易认为那个理性是出于人的聪明,其实它是出于 神的智慧。表面看来,这个原因似乎足以产生它所引起的结果,并且当人性体系 所有不同的作用,以这种方式从一个简单的原则推断出来的时候,这个体系似乎 颇为简单和令人愉快。
正如在通常不放弃相互伤害的人中间,不可能发生社会交往那样,只有较 好地遵守正义法则,社会才能存在;所以对这一正义法则必要性的考虑,就被认 为是我们赞成通过惩罚违反正义法律的那些人来严格执行它的根据。据说,人天 生具有一种对社会的热爱,希望人类为了自身的缘故而保持团结,即使他自己没 有从中得到好处。对他来说,有秩序的、兴旺发达的社会状况是令人愉快的。他 乐于见到这样的社会。相反,无秩序和混乱的社会状况成了他所厌恶的对象,他 对任何造成这种无秩序和混乱状态的事情都感到烦恼。他也意识到,自己的利益 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他的幸福或者生命的维持,都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 繁荣能否保持。因此,种种原因使他对任何有损于社会的事情都怀着一种憎恨之 情,并且愿意用一切方法去阻止这个如此令人痛恨和可怕的事情发生。不义行为 必然有损于这个社会。所以,每一种不义行为的出现都使他感到惊恐不安,如果 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他会尽力去阻止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任其进行下去, 就会很快地葬送他所珍视的一切。如果他不能用温和而合理的手段去约束它,他 就必定要采用暴力来压制它,总之,必须阻止它进一步发展。因此,人们时常赞 成严格执行正义法则,甚至赞成用死刑来惩罚那些违反这种法则的人。由此,要 把破坏社会安定的人从世界上驱逐出去,而其他的人看到他的下场也不敢步其后 尘。
这就是我们通常对自己赞成惩罚不义行为所作的说明。这毫无疑问是正确 的,所以根据对保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性所作的考虑,我们经常有必要坚持自己对 合宜而又恰当的惩罚所具有的那种自然意识。当罪犯即将为遭到正当的报复而受 苦时,人们自然的义愤告诉他这是罪有应得;当他那蛮横的不义行为因他对愈益 临近的惩罚感到恐惧而中止和加以克制时,当他不再成为人们恐惧的对象时,他 就开始成为人们慷慨而仁慈地对之表示怜悯的对象。想到他即将遭受的痛苦,人 们减轻了因他给别人造成的痛苦而产生的愤恨。他们倾向于原谅和宽恕他,并免 除给予他的那种惩罚,在他们感情极其冷漠的时候,这个惩罚曾被认为是罪有应 得。因此,这里有必要唤起他们保持这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他们在更为慷 慨和全面的人性的驱使下,抵消这种软弱和有偏见的人性所产生的冲动。他们想 到对罪犯的宽恕就是对无辜者的残忍,并以某种同情人类的更为广泛的体恤之 情,来同自己同情某一特殊人物的体恤情绪相对抗。
有时,我们也有必要通过对一般正义法则对维持社会的必要性的考察,为 遵守它们的合宜性辩护。我们经常听到年青人和放荡不羁的人嘲弄极其神圣的道 德法则,听到他们有时是出于道德败坏,而更为经常的是出于自己的虚荣心而承 认最可恶的行为准则。我们因而发怒,并急切地去驳斥和揭露这种可恨的原则。
但是,虽然这种原则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他们的他们身上所固有的可憎恨的东 西,我们也不愿意将其看成是谴责他们的唯一理由,或者声称这是我们憎恨和讨 厌他们的唯一理由。我们认为,这个理由看来并不是决定性的。然而,如果因为 他们成为憎恨和讨厌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而我们憎恨和讨厌他们,为什么 这不应该是决定性的理由呢?只是当有人问为什么我们不应当如此或按此方式 行事时,这个问题对那些提问的人来说,就意味着这种行为方式就其本身来说似 乎并不是那些情感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此,我们必须告诉他们,这是由于 其它一些理由。为此,我们通常要寻找另外的理由,而我们首先想到的一个理由 是,这种做法盛行的结果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我们几乎总是成功地坚 持了这个原理。
虽然看出所有放荡不羁的行为对社会幸福的危害倾向通常无需良好的识别 能力,但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它们的几乎不是这种考虑。所有的人,即使是最愚 蠢和最无思考能力的人,都憎恶欺诈虚伪、背信弃义和违反正义的人,并且乐于 见到他们受到惩罚。但是,无论正义对于社会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得如何明显,也 很少有人考虑到这一点。
最初使我们注意对侵犯个人罪行的惩罚的,不是某种对保护社会的关心,这 一点可以用许多显而易见的理由来证实。我们对个人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在通常 情况下,并不是由我们对社会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引起的。我们并不因为一个畿尼 是一千个畿尼的一部分,以及因为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