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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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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论正义和仁慈(2 / 6)
不能以力强求。在 地位相等的人中间,每一个人自然而然地被认为、而且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就 被认为拥有某种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以及对那些伤害自己的人要求给予一定程度 惩罚的权利。当他这样做的时候,每个慷慨的旁观者不仅赞成他的行为,而且如 此深切地体谅他的感情以致常常愿意帮助他。当某人攻击、或抢劫、或企图谋杀 他人的时候,所有的邻人都会感到惊恐,并且认为他们赶去为被害者报仇,或者 在如此危急的情形中保护他,是正确的。但是,当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一般程度 的父爱时,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好像缺乏可以指望子女具有的敬意时,当兄弟 们缺乏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时,当一个人缺乏同情心并在非常容易减轻同胞的痛 苦的时候拒绝这样做时,在所有这些场合,虽然每个人都责备这种行为,但没有 人认为:那些或许有理由期待比较厚道的行为的人,有任何权利以力强求。受害 者只能诉苦,而旁观者除了劝告和说服之外,没有其它方法可以干预。在所有这 些场合,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彼此以暴力相争会被认为是绝顶的粗野和放肆。

    在这一点上,一位长官有时确实可以强制那些在他管辖之下的人,彼此按照 一定程度的礼仪行事。这种强制普遍为人所赞同。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责成父 母抚养自己的子女,而子女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并强迫人们承担其它许多仁慈的 责任。市政官员不仅被授予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而且被授 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 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 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一旦君主下令做那些全然无关紧要的事情,做那些 在他颁布命令之前可以不受责备地置之脑后的事情,违抗他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 且会受到惩罚。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他发布任何这种命令之前置之脑后就会 受到极为严厉的责备的事情,不服从命令就确实会受到更大的惩罚。然而,立法 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全 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 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虽然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仅仅缺乏仁慈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作 出很大努力来实践那种美德显然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由于做了最大的善举,他 们就成了自然的、可赞同的最强烈的感激对象。相反地,虽然违反正义会遭到惩 罚,但是遵守那种美德准则似乎不会得到任何报答。毫无疑问,正义的实践中存 在着一种合宜性,因此它应该得到应归于合宜性的全部赞同。但是因为它并非真 正的和现实的善行,所以,它几乎不值得感激。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 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 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然而,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 正义的全部法规,并做到了地位同他相等的人们可能适当地强迫他去做、或者他 们因为他不去做而可能给予惩罚的一切事情。我们经常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 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以牙还牙似乎是造物主指令我们实行的主要规 则。我们认为仁慈和慷慨的行为应该施予仁慈和慷慨的人。我们认为,那些心里 从来不能容纳仁慈感情的人,也不能得到其同胞的感情,而只能像生活在广漠的 沙漠中那样生活在一个无人关心或问候的社会之中。应该使违反正义法则的人自 己感受到他对别人犯下的那种罪孽;并且,由于对他的同胞的痛苦的任何关心都 不能使他有所克制,那就应当利用他自己畏惧的事物来使他感到害怕。只有清白 无罪的人,只有对他人遵守正义法则的人,只有不去伤害邻人的人,才能得到邻 人们对他的清白无罪所应有的尊敬,并对他严格地遵守同样的法则。

    第二章 论对正义、悔恨的感觉,兼论对优点的意识 除了因别人对我们造成的不幸而引起的正当的愤怒之外,不可能有合适的动 机使我们去伤害邻人,也不可能有任何刺激使我们对别人造成会得到人们同意的 不幸。仅仅因为别人的幸福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而去破坏这种幸福,仅仅因为 别人真正有用的东西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夺走这些东西,同样,或 者以牺牲别人来满足人皆有之的、使自己的幸福超过别人的天生偏爱,都不能得 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 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

    因此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 情;或许,听到另一个同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死讯,会使我们有所挂虑,但 其对我们的饮食起居的影响远比落在自己身上的小灾小难为小。不过,虽然邻居 的破产对我们的影响或许远比我们自己遭到的微小不幸为小,但我们决不可以邻 居破产来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