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密”文件——《对本党实行三民主义党务工作之指示》,说:“实行三民主义优先任务,为民生主义。民生主义之中心工作,为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对此课题之意义,据我对总理平时训示所了解的,所谓平均地权之意义,第一,在交通发达之处及都市之土地,凡涨价者,借征收增值税之方法,以达到‘涨价归公’的目的,用意乃在求消除贫富之不均,故增值税,亦可谓为实行‘涨价归公’手段之一种。其次,则为现代都市政府如对其土地照价收买、区段征收、土地重划、超额土地之收购以及都市整建(如违章建筑)等之通例,亦皆为‘涨价归公’之手段,政府可以发行都市土地债券,以筹集基金而实施之。此种良法美意,如能在都市实施,则不仅为平均地权,而实亦为消除贫富不均,并且为建设都市之张本。第三,在交通未发达以及土地未开发之处——即乡村土地,如农田山地,其地价变动性较少,则可征收田赋或实物,而免征地价税,以便于‘耕者有其田’政策之实行。”如果我们细心一点,就会发现这一“机密”训词的立论,不但与民生主义中“平均地权”有极大的出入,并且和蒋介石以前论列“平均地权”的文字有极大的出入。试看在这一“机密”训词前三十二年——一九三五年九月,蒋介石在峨嵋军训团讲《国父遗教概要》,就指出:“因社会之发达进步,地价必有增无已,如果土地之增价,归之私人,则社会公共之努力无所获益,而地主反不劳而坐享其利;天下不平之事,未有甚于此者。所以总理说:‘地价之不可不先定,尔后从事于公共经营也。……定地价之法……予以为当由地主自定之为便。其法以地价之百分抽一,为地方自治之经费。……此后凡公家收买土地,悉照此价,不得增减。……而将来所增之价,悉归于地方团体之公有。如此则社会发达,地价愈增,则公家愈富。……不平之土地垄断、资本专制,可以免却,而社会革命、罢工风潮,悉能消弭于无形。此定地价一事,实吾国民生根本之大计,无论地方自治或中央经营,皆不可不以此为着手之急务也。’这种办法,就是民生主义中‘平均地权’的实行。平均地权,是总理最大的创造,也是我们政治、经济上最重要的学问,同时又是解决民生问题最重要的一个办法。”
照孙中山的“创造”,四十年前台北东区的地价,地主申报,每坪也超不过一百元,如果“悉照此价,不得增减”,今日政府“收买土地”,每坪付一百元,则无异打劫土地、作弄地主,当然是行不通的。蒋介石终于知道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是行不通的。因此他在“机密”训词里,硬以“增值税”代替全部“增值”,而说“增值税亦可谓实行‘涨价归公’手段之一种”。殊不知孙中山的胃口,绝不止于“增值税”,而是“所增之价”的全部。蒋介石不得不违反总理遗教,是很显然的。显然固然显然,仍不肯公然违反,易辙而行,以至于孙中山把三民主义漫天喊价,蒋介石把三民主义就地还价,形成一种“知易行难”的困境,为经济发展制造了意识形态的障碍。
“涨价归公”之外,作为民生主义王牌的“节制资本”,亦因为事涉空想,没有可行性。蒋介石以下的国民党人也不肯明目张胆指它是空想,仍只好暗中予以曲解。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日,蒋介石主持国民党第十二次党务会议开幕典礼,以“机密”文件——“对本党实行三民主义党务工作之指示”,指示说:“至于节制资本方面,亦并不能专在限制私人资本的发达方面着想,我以为节制之节,实为调节之节;节制之制,乃为管制之制。此即以政府对私人资本调节与管制之方法,来发展其国内公私经营之资本。此实为总理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使社会均富,无复贫富悬殊之理想。这样的实行民生主义,亦即使社会平等之社会主义,而绝非如共产党假借社会主义,而实施其大私有的垄断集产之共产主义。”于是,蒋介石又进一步说:“至于总理所说:‘国家经营之企业,凡有独占性及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铁道、航路、矿产等,当由国家经营管理之。’又说:‘要发达大实业,照我们中国资本、学问和经验,是做不到的,便不能不靠外国已成资本。我们要拿外国资本,来造成我们民生社会主义。’由这段话来看,就可知道总理所说的节制资本,其目的乃在发达国家资本,并非是限制私人资本,而不许人民参加国家经营之企业。我以为总理之意,不但是奖励人民私人资本投资于国家企业,而且要奖励外国资本来投资于我们国家的企业,以发达国家资本。不过私人资本应由政府负责调节与管制,而防止其过分的畸形的发展,以免产生大富阶级的不平均而已,此意原甚明显,我故曰节制资本,并非限制私人资本,乃将私人资本由政府予以调节管制,使之有计划的发展,而且奖励私人投资于国家企业。如此只要国家资本发达,则私人资本亦必经过节制阶段,而更可使之发展,不过始终要由政府加以调节管制。因之亦就可知总理的节制私人资本之本意,不仅是加以调节管制,而且寓有保护之意。”蒋介石又说:“此实为节制资本之真谛,而于今日我国经济之发展更为重要。因为国家所经营的大企业,除了极少数具有国家特别需要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