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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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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判冈村宁次无罪(2 / 5)
《何应钦将军感谢会致谢辞》中说,何“多年的亲日态度,早为日本国民所周知”。蒋介石派最亲日的何应钦去受降,原非偶然,因他要与打败的日本军头“亲近”,以为己用。蒋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即致电冈村宁次,提出投降原则,其中包括不寻常的“暂保现有武器装备,保持现有态势,并维持所在地的秩序及交通,听候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的命令”。换言之,他要日本人仅向他指定的人投降缴械,不然依旧维持原有武力。他不要共军受降的意图已十分明朗。冈村宁次完全懂得蒋的意思,提出“使重庆中央政权容易统一”的所谓“和平以后对华处理纲要”,并保证如延安持抗日、侮日态度时,“则断然惩罚之”。八月二十一日,中国在江西芷江接受日本投降。陆军总司令部参谋长萧毅肃亲自交给日军代表今井武夫蒋介石的一份备忘录,再度强调日军不得向其他中国部队的指挥官,“投降缴械及接洽交出地区与交出任何物资”。当冷欣奉蒋之命到南京去接洽受降时,冈村宁次更露骨地建议,愿以一百二十八万在华日军帮助蒋介石打共产党。据白崇禧透露,冈村的建议深获蒋心,特予“嘉许”,只因美国人反对以及其他种种考虑,未能采纳。虽未采纳,八月下旬天津日军果然拒向共军投降,发生剧烈战斗,何应钦奉蒋命要求冈村宁次坚决反击。洋人有“血浓于水”之说,而蒋可谓反共尤浓于血矣。正由于在反共上相互合作与投契,冈村宁次虽然是“九一八”事变的元凶、虽然是侵略中国的死硬派、虽然是天字第一号的刽子手,可是,蒋介石居然判他无罪?选我们试看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的判决全文: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  三十七年度战审字第二十八号

    公 诉 人

    本庭检察官

    被

    告

    冈村宁次,男,年六十六岁,日本东京人,前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

    指定辩护人   江一平律师

    杨  鹏律师

    钱龙生律师

    右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庭检察官起诉,本庭判决如下:

    主

    文

    冈村宁次:无罪。

    理

    由

    按战争罪犯之成立,系以在作战期间,肆施屠杀强奸抢劫等暴行,或违反国际公约,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为要件,并非一经参加作战,即应认为战犯,此观于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第三各条之规定,至为明显。本案被告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日军统帅之命,充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所有长沙徐州各大会战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根、谷寿夫等在南京之大屠杀,均系发生于被告任期之前,原与被告无涉?穴酒井隆、谷寿夫业经本处判处死刑,松井石根经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死刑,先后执行在案?雪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岛先后登陆,轴心既形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时止,阅时八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多因斗志消沉,鲜有进展,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迹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抢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份系敌军总司令官,遽以战犯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化、湖南邵阳、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应由行为人及各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执行在案。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

    综上论述,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依法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

    据上论结,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本庭检察官施泳莅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审判长  石美瑜

    审判官  陆  超

    审判官  林健鹏

    审判官  叶在增

    审判官  张体坤

    看了这种判决书,不能不感到:以侵略中国总司令之尊的日本军阀,怎么可能无罪呢?“一号作战”乃抗战八年中最惨烈的战斗,不是由冈村主持的吗?却完全不提,明显地避重就轻。至于判决书中所谓无“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的话,对照起上面所举的冈村宁次侵华史,就知道蒋介石的军法官在如何抹杀历史、为日本军阀开脱了?选——冈村宁次开风气之先,闹出“九一八”事变,正是“计划阴谋发动”啊?选冈村宁次统大军于后,一心要“进攻四川”而后已,正是“支持侵略战争”啊?选这样明目张胆的侵略元凶、这样昭然若揭的史实,怎能这样的抹杀、这样的开脱、这样的判决呢?

    这样的判决下来,是不是蒋介石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