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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下的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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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几条荒谬的法律(2 / 2)
年教育;何况保障人们权益的律师和法官?美国律师公会规定的律师资格,一定是法律学院的毕业生而又通过律师考试的。此外在各州又有单行法,有的已近乎quot;苛求quot;的境界!例如许多州对于本州以外的律师的认可,除了要到本州住过一定的时间以外,还要要求该律师必得在他州的最高法院执行业务三年以上。罗德岛和佛罗里达两州甚至规定要十年。反观我们的立法委员,他们之中,不管开不开会、进修不进修,只要打了三年麻将就可当起律师来!至于美国的法官,大都也是律师出身,除了几个州以外,各州的法官由人民选举而生,加利福尼亚州甚至由州长提名,由各级法院院长同意,才能参加候选,这更看出当法官的不容易。

    在英国方面,不论是quot;大律师quot;(barrister)和quot;律师quot;(solicitor),都要经过法律教育和考试,还要跟别的quot;大律师quot;和quot;律师quot;实习。至于做到quot;皇家律师顾问quot;K.C.(Kings Counsel),或Q.C.(Queens Counsel),那更不简单了。英国的法官资格比律师更难得多。一般说来,他要有钱、要有名,并且要老一点,一个郡法院的法官大概先得有七年的大律师资格,一个高等法院的法官要有十年大律师的资格,如果做到quot;上诉法院的法官quot;(Lord of Justice of Appeal)、quot;大法官quot;(Lord Chancellor)等,那更难上加难了。

    在德国,律师的资格正好和英国相左--要先有了法官的资格才能当律师。这种严格是可以想像的。法官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必须在大学学了三年法律以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必须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在法院、检察处、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等处实习三年半至四年,再提出四篇法学论文,才能参加。

    上面随便举出的日、美、英、德四个国家的例子,使我们多少可以看出:律师和法官的认定,在这四个国家中是何等严肃、何等不容易!尤其使我们惭愧的是,他们绝对没有随便做几年国会议员就可以当起律师或法官quot;的怪事!两千年前,那稣感慨于quot;律师有祸了quot;,为了他们quot;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quot;(《新约》路加第十一);两千年后,新时代的立委律师却一反其道,竟把难担的担子厚颜加在自己的身上!

    ……立法委员,被我们老百姓选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第六十三条所赋予的主要权力。他们的产生,本是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各省、各直辖市、蒙古各盟旗、西藏、名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之国民及职业团体分别选出来。他们之中,虽然不乏明法之士,但是大多数却非科班出身的法学专家,以这样参差不齐的分子,在二十四个月(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共八个月,三年共二十四个月)之后,居然摇身一变而能名列律师之籍法官之林,这不被日、美、英、德等先进国家笑死吗?

    立法委员不老老实实在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上,发挥他们民意代表的真正权责,却自私的利用老百姓所付托的大权,制定了谋自己利益的法律,这是多么可耻!立委三年可成法官、律师,其荒谬足可跟quot;医师法quot;中第三条中医五年可成合法医师的规定前后辉映,而这种荒谬条文下卵翼出来的是十足的quot;密医quot;。同样的,立委三年可成合法法官或律师不是quot;密法官quot;、quot;密律师quot;又是什么?

    立委(律师)不懂法律的一个活证,莫过于这次胡秋原先生的所谓quot;诽谤案quot;,他在庭上的狂妄陈词(如口口声声称呼对方不叫quot;李敖quot;而叫quot;李诽谤quot;,结果被法官喝止。他的黄陂土音几乎把quot;李诽谤quot;三字读成quot;李匪帮quot;,尤其令人quot;恐怖quot;);他在自诉状中的措辞和引用法条,(如他竟引用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这是完全不合现代法理的;又引用前大理院统字第五00号解释,更是不通之至!)……处处都暴露了这位quot;胡律师quot;的法学程度,为quot;胡律师quot;计、为立法委员的体面计,我奉劝胡秋原先生赶紧把Quentin Revnolds的quot;Courtroomquot;或Louis Nizer的quot;My Life in Courtquot;等书读一读,好好进修一下,自律一番。否则的话,真未免太对不起那几条荒谬法律所庇护的特权了!

    (文星)第六十五期一九六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