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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下的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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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5 / 9)
quot;们业绍歧黄还不够吗?又何必在立法时律有专条!从这个角度来看,三十二年的quot;医师法quot;实在是一个鼓励中医,向传统余孽妥协的法律。这点根本的立法原意若不矫正过来,而妄想能够把quot;医师法quot;修改好,我不能不说有点儿天真!

    所以,今天从事修改它的人必须认清修改它的重要关键。要知道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先天不足,它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的被quot;饱学之士quot;做过积极的设计,它的身世是悲修的。三百年前,它的胚胎形成于传教士,在馒馒孳长的过程里,并未得到爱国人士的积极重视,中国人的爱国方式,太偏重在政权的转移与集中,对政权以外的爱国方式很少有人感兴趣,这是知识分子的大失败!新时代的知识分子们必须感到谈心性之学、走权贵之门固属可笑,但是缩在研究机构里白首书帷也高明不了多少。我们实在可以换一个方式来爱国了,改良改良社会、研究研究农村、访问一下贩夫走卒或神医妓女,从而设法解决一两个实际的问题,这岂不是我们该做的事?在这种尺度下,晏阳初先生、吴基福先生、杨国枢先生,他们的实际、热情与睿智,都可以代表我们知识分子光彩照人的一面,他们那些专家式的结论,也都可以供给我们的民意代表做参考。就以目前的quot;医师法quot;而论,立法委员们没有理由不尊重专家的意见,没有理由拒绝专家们所设计的蓝图。quot;医师法quot;的基本症结在容纳中医而变成半吊子,这已严重损害了它的立法精神。为了给修改quot;医师法quot;立下一个新气象,我们的立法委员们应该重新考虑第三条的完全废止,这第三条是:

    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领有合格证书或行医执照者;

    二、在中医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得有毕业证书者;

    三、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

    这一条文若能完全废止,其他间题都是余事,枝枝节节的困难都可迎刃而解。因为目前的主要困难,都是因为半吊子的法条所带来的,密医伪药、命酒仙丹、鸣谢广告……这些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出。任何大脑清楚的人都会知道,中医根本和正统医学相去十万八千里。在正统的科学医学面前,中医所用的quot;术quot;是道道地地的quot;邪术quot;,所用的quot;方法quot;是名副其实的quot;不正当方法quot;(请注意退到几千年前,在苗父眼中,不用祷告是quot;邪术quot;;在俞附眼中,吃汤药是quot;不正当方法quot;);绳之以全世界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的立法与行政,都不能认可中医不是quot;邪术quot;、不是quot;不正当的方法quot;。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中医来quot;医治病伤quot;,实在满足了quot;违警罚法quot;第四章quot;妨害卫生之违警quot;第六十八条第五款quot;以邪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医治病伤quot;的明文,实在应该quot;停止其营业quot;;而中医所用的未经化验认可之丹方草药,也完全符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quot;非真正之药品quot;,而应予以禁止。

    在这种确认下,我们再回看quot;医师法quot;。在第二十四条里,已经明明指出:

    医师于业务上如有不正当行为,……卫生主管官署

    得令缴销其开业执照,或予以停业处分。如果quot;中医quot;是quot;医师quot;,那么他们因quot;不正当方法quot;所达成的quot;不正当行为quot;,实已使quot;医师法quot;第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自相矛盾;如果他们不是quot;医师quot;,那么quot;违警罚法quot;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就可惩罚他们而无憾!

    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所在,有了这种体认,我们才会知道我们天天痛骂的密医伪药,实在包含中医中药在内。因为人人都知道所谓quot;密医quot;的quot;密quot;,并不是潜伏的quot;密quot;,而是不合科学医学法则的郎中。这种郎中,不但不quot;密quot;,反倒天天在报上大做其广告!同时人人也都知道所谓quot;伪药quot;,是不合乎科学方法验证的药物,凡是quot;科学quot;没尝过的药物,不管是神农尝过也好、黄帝尝过也罢,都要算是quot;伪药quot;。当然这种确认是为中医和中医卫道者绝不承认的,但这就好比一个伪政权和伪政权的拥护者绝不承认他们是冒牌的一样。我们绝不因为他们承认我们的西医或政权为合法,就说他们合法--这是不能交换的!

    确定了中医中药问题只不过是密医伪药一类的问题以后,我们不得不说,现在quot;医师法quot;对处置这些问题已显得软弱无力,在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