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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掮客”暴露“上市”潜规则(2 / 3)
却变了味道,变成了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一种隐性渠道,由此形成了一些所谓的上市公司的潜规则。而与各层官员建立“关系”成为财经公关经营的业务。王小石是财经公关的一个参与者,也是一个牺牲者。

    王小石可以把自己的同事叫出去“吃顿便饭”,这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正是这顿便饭,把手握大权的证监会官员和上市公司的人员,聚集到一个私人化的圆桌周围,把一件应按规矩办的事情变成了私人协议。

    2002年上半年,林碧拿到凤竹纺织项目后找到王小石,希望能介绍自己跟发审委一处的齐某与二处的副处长楼某认识。林碧告诉王小石,福建凤竹纺织的人想认识这两个人,因为这两个人负责凤竹纺织的上市材料的预审。

    此时,凤竹纺织的上市材料已经上报中国证监会。因为林碧多次表示在中国证监会有熟人,凤竹纺织希望上市审核能顺利通过,于是希望林碧进行疏通。在林碧的穿针引线之下,凤竹纺织公司的董事长陈某在深圳的一家酒店见到了王小石,陈某表示希望能通过王小石认识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的人,并希望能跟他们当面介绍凤竹纺织的情况。

    后来,王小石将楼某以及齐某介绍给了陈某,并且约在中国证监会办公大楼附近的饭店吃饭。据了解,发审委一处的齐某当时负责凤竹纺织项目的法律部分的审核,二处的楼某负责凤竹纺织的财务初审,后来王小石还带着陈某在北京不同的饭店分别请楼某与齐某吃饭。

    在此期间,王小石曾经给楼某送过一部手提电脑,但被楼某拒绝了。

    侦查机关调查发现,就在介绍楼某、齐某后,林碧通过走账的方式给了王小石72.6万元。对此,王小石坚称,只知道是林碧给的钱,不知道钱是凤竹纺织给的。王小石认为,请楼某、齐某吃饭并不能决定凤竹纺织上市。但是根据发审委的工作程序,上市预选材料必须通过一处的法律与二处的财务初审,并将两份初审意见合并,提交初审会和发审会。

    林碧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自己是凤竹纺织上市项目组的成员,凤竹纺织希望能顺利通过审核,让林碧进行公关,林碧于是通过王小石找到楼某与齐某,以方便审核通过。林碧给王小石打电话说,帮助凤竹纺织介绍发审委一处二处的人员后,会有一定好处。林碧供述称,当时王小石告诉林碧,资金走账都不要用自己本人的银行卡。没多久,王小石向林碧提供了他朋友王某的银行卡号,林碧通过弟弟林海,开设了一个建设银行的龙卡账户,从该账户将资金打入王某的账户,王小石两次从王某的账户里提取现金72.6万元。

    见面、吃饭、收钱,这起沸沸扬扬的大案,开端竟然如此平淡。

    但是,接下来的事情就不那么平淡了。2004年11月3日和4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分别将林碧和王小石以涉嫌受贿罪进行刑事拘留。之后,王小石案移交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自从王小石接受检察机关传讯的消息见诸全国各大报端后,“王小石案”成了中国财经媒体最热门的新闻之一。不仅王小石本人,甚至相关涉案人员林碧等人,也陡然间成了新闻人物。

    2005年11月8日,王小石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开庭,王小石、林碧同堂受审。检察院是以王小石和林碧涉嫌犯介绍贿赂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整个庭审过程中,王小石受贿期间是否在证监会工作、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是否违规这三大焦点,得到了控辩双方的充分剖析。

    焦点一:案发期间是证监会官员吗?

    王小石自从案发以来,一直被认为是证监会的官员,实际上在1998年年底至2003年4月间,也就是整个案发期间,王小石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创业板的筹备工作,其工资、业绩考核和工作关系均由深交所安排。正是这段经历成为王小石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一大根据。

    王小石的辩护律师认为,王小石此案主要涉及斡旋受贿的问题,而整个案发过程中,王小石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另外,齐某和楼某这两位证监会工作人员并不是最后决定公司上市与否的发审委成员,他们的职责只是负责审核相关的法律和财务资料。王小石并没有构成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的犯罪要件。

    而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的公诉人指出,王小石曾在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担任副处长,并担任过助理调研员,王小石和齐某、楼某存在着基于职权产生的影响,他接受了凤竹纺织关于安排与证监会工作人员见面的请托,并收受了巨额款项,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

    王小石自己在庭审时承认,他牵线让凤竹纺织公司的老总和审核该公司上市的发行审核处官员认识,并收了72万余元。但是,王小石表示并不知道凤竹纺织为什么给他这些钱。王小石在随后自行辩护中表示:“很多公司想通过我来认识发审委委员,我都拒绝了。这次也教育了我,我认为收钱是不对的。”

    焦点二:凤竹纺织上市违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