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自以为真理在手,或者双方都唯我独尊,谁也不肯让步,那就只有"互斗"和"一边倒",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了。事实上没有妥协就没有共和。美国的1787 年费城宪法,就是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伟大妥协"的产物。其结果是各种政治力量的长期共存,和平共处,互相监督,轮流坐庄,这就是"共和政治"。
最后就是"签约"了。这就是"立法",相当于商业活动中的签订合同。不过,这不是一般的合同,毋宁说是"框架协议"。它规定的是原则,而非具体事务。由于规定的是原则,因此它甚至需要一个关于如何签订合同的合同,这就是"立法法";还需要一个规范一切交易原则和签约原则的总合同,这就是"宪法"。只有在宪法框架内达成的交易和签订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也才受法律的保护,这就是"宪政制度"。请看,民主、共和、宪政,或者说,议会民主,共和政治,宪政制度,是不是背后都有商业活动的影子?
这当然是我们民族不可能有的政治传统和思维方式。我们是一个农业民族,农业民族既不主张巧取,也不主张豪夺,而主张实干。根据实干的精神,清谈是要误国的。这就使我们对议会民主之类的制度,先入为主地不以为然。同样,由于长期以来对商业、商人、经商活动和通商贸易的蔑视和鄙视,交易、妥协、讨价还价之类在我们民族这里从来就是贬义词。我们主张的是大义凛然,是一诺千金,是重义轻利,是"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是"敢同恶鬼争高下,不向妖魔让寸分"。因此,尽管事实上存在着巧取豪夺,但那是不能拿到桌面上来说的,更不能公开号召,而必须饰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为民请命"、"清君侧")。于是中国历史上就只有宫廷政变,没有议会民主;只有逐鹿中原,没有共和政治。同样,我们也不可能有宪政制度。因为我们更看重的是信义而不是契约,是道德而不是法律,怎么可能有法治,又怎么可能有宪政呢?
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只有商业活动,才强烈地要求明晰产权,分清公私,因为买卖无非权属的让渡。这件东西原本是我的,卖给你以后,就是你的了。这就必须首先明确这件东西是不是我的。如果是别人的,我就无权出售。如果是公共的,我们就不能买卖。所以商业活动既要求明晰产权,又要求分清公私。如果产权不明,买卖双方就不能成交。谁敢购买一件产权不清的商品呢?同样,如果公私不清,也很难走向共和。因为共和国(republic )这个概念来自"公共事务"( res publica ) ,它是相对于"私人事务"( res priv ata ) 之外的领域。只有在这个领域中,才有共和与否的问题,私人事务领域内是无所谓共和不共和的(甚至反倒应该是独立)。可见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实现共和的前提。
宪政亦然。宪政要限制的,是公共权力的使用,不是私人权利的享有。相反,它还要求不得立法侵犯民众个人的基本权利。宪政和法治的原则是:对于政府,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都是不能做的;对于个人,则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可见其公私之分明!至于民主之必须分清公私,更是不言而喻。如果公就是私,私就是公,也就无所谓主权在君还是在民。其实民主、共和与宪政,都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在干预私人领域中的自由。但如果没有私人领域,也就无所谓公共领域;而如果没有私人财产,恐怕也很难有私人领域。因此,明晰产权,分清公私,方有民主,方有宪政,方有共和。
然而正如本书第五章所述,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家国一体的上层建筑,却导致了传统中国的产权不清和公私不分。这就使我们不知何谓民主,何谓共和,何谓宪政,也不知何谓共产主义。比方说,先是把共产主义解读为"共产共妻",继而又把"共产"理解为"均贫富"、"打平伙"、"吃大锅饭"。这真是大谬不然。其实日本人把Communism 翻译为"共产主义",意思是"共同集体生产"。可见日译"共产主义"的"产",是生产的"产",不是财产的"产"。按照中国人的语言习惯,其实该叫"共劳主义"。当然,准确的说法,还是"共同主义"或"共同体主义"。因为Communism 的语源Commu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