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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右派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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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划分右派分子标准”(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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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右派运动”渐渐进入尾声。可是,究竟什么样的人才算是“右派分子”,居然到了此时此刻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反右派运动”出了那么多冤案、假案、错案,内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对于“右派分子”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标准。

    在“反右派运动”之初,曾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所谈到的“六条标准”来划分“右派”。可是,这“六条标准”本来只是“辨别香花和毒草的标准”,只是原则性的大框框。所以,用“六条标准”来划分“右派”,很容易造成错划。

    进行那么一场声势浩大的“反右派运动”,却没有明确的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怎不打乱战?!何况又一回回强调“反温情”,每反一回,“右派分子”就多了一大批!

    由于中共中央没有下达统一的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于是,“自反右派斗争开始以来,不少地方和部门分别拟定了一些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并要求中央予以审查批准。考虑到斗争中的实际需要,中央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免各单位在划分右派分子的时候有畸轻畸重的地方。”这样,中共中央才在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终于下达《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

    这迟迟下达的《通知》说:“现在将经过中央讨论通过的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发给你们,请即下达到一切进行反右派斗争的单位,予以认真研究,在划分右派分子的时候即以此件为标准。”

    《通知》指出的“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如下:

    一

    凡言论、行动属于下列性质者,应划为右派分子:

    (一)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城市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经济的基本政策(如工业化、统购统销等);否定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坚持资本主义立场,宣扬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剥削。

    (二)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民主集中制。攻击反帝国主义的斗争和人民政府的外交政策;攻击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否定“五大运动”的成就;反对对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改造;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人事制度和干部政策;要求用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代替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

    (三)反对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反对共产党对于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的领导;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为目的的而恶意地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污蔑工农干部和革命积极分子、污蔑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组织原则。

    (四)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共产党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团结。煽动群众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煽动工人和农民的分裂;煽动各民族之间的分裂;污蔑社会主义阵营,煽动社会主义阵营各国人民之间的分裂。

    (五)组织和积极参加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小集团;蓄谋推翻某一部门或者某一基层单位的共产党的领导;煽动反对共产党、反对人民政府的骚乱。

    (六)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关系,通情报,向他们报告革命组织的机密。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划为极右分子:

    (一)右派活动中的野心家、为首分子、主谋分子和骨干分子。

    (二)提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意见,并积极鼓吹这种意见的分子。

    (三)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特别恶劣,特别坚决的分子。

    (四)在历史上一批反共反人民,在这次进攻中又积极进行反动活动的分子。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错误应予批评纠正,但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一)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对于局部性的工作制度,局部性的不属于原则的政策,工作中的问题,学术性的问题,共产党的个别组织,个别工作人员表示不满,提出批评的人,即使意见错误,措词尖锐,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同样,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在思想意识上有某些错误的人,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二)有过类似右派的思想,但是并未发表过或散布过,而且已经认为错误、自动检讨出来的人,或者偶然讲过类似右派的话,现在已经承认错误,而在历史上一贯不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三)对于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或共产党的领导发表了错误的言论,但是并未积极宣传,事实证明不是出于敌意,经过指正表示愿意转变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四)一度盲目地附和了右派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行,或者一度被蒙蔽参加了右派小集团,或者一度被右派利用,在了解右派错误以后,迅速地站在正确立场,同右派决裂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五)历史上曾经站在反动立场,现在也没有显着的转变,但是在右派进攻时期并未进行反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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