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拍桌子说,“国民党是积极反共的,你会是抗日的吗?不要胡说。”当审讯员问我:“你在东北当‘国民党少将’,都干了些什么事?”我说:“我是共产党员,是党的地下组织派遣我打入国民党东北保安长官司令部,以‘国民党少将’名义为掩护,做地下工作的;我搜集了国民党的大量重要军事情报,报给我党地下组织。”审讯员怨声斥责说,“你是‘国民党少将’,你怎么会是共产党员呢?你这是公然污蔑共产党,这是审讯室,你要小心,你再这样胡说,就要罪上加罪。”这次审讯引起了我思想上的激烈斗争。我想,我如果再坚持我是共产党员,可能遭到严厉的、危险的惩处。于是“不要拿着鸡蛋碰石柱子”、“好汉不吃眼前亏”、“留得青山在,不怕无柴烧”,这些话就在我的脑子中起了作用。从此以后,我在被审讯时,不再说我是共产党员。审讯员给我的“写亲笔供词提纲”中, 也没有要求写入党和做地下工作的情况。这第一次系统审讯共进行了36次,有时自天、黑夜连续进行,简直是精神折磨。
1958年秋,那位年轻的审讯员开始了对我的第二次系统审讯。这次系统审讯的内容和第一次系统审讯的内容基本上相同。在这轮审讯过程中,审讯员提出一个新问题:你出卖了共产党的哪些利益才当上“国民党少将”?我说:我不但没有出卖共产党的利益,我还给共产党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抗战胜利后,党中央西安地下情报组织派我到东北做地下工作的,不是我一个人,而是一批人,只是我们这个情报小组就有四个人;以“国民党少将”名义为掩护的,也不是我一个人,和我在工作上取单线联系的李年,也是以“国民党少将”名义为掩护。这第二次系统审讯共进行了30次。
1958年冬初,审讯员交给我一份“写亲笔供词提纲”,其中没有关于我参加共产党和做地下工作的内容。审讯员要我根据提纲写“亲笔供词”。我很快地写好了,交上去。过了不久,审讯员告诉我,你的问题己经“结案”,听候法院开庭审理。对于一个坐在监号里,吃窝头,喝菜汤,经过漫长岁月的坐监人来说,一旦得到“结案”,也是一件喜事。
1959年2月下旬,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送给 我一份起诉书。管理员要我好好看看,准备开庭。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是,把我的革命历史诬为“历史反革命”;以1957年报刊上对我的那些诬陷不实之词为“依据”,诬我为“公开叫喊要杀共产党人和推翻人民政权”。它要求法院对我“依法惩处”。
在开庭前两天,一位女管理员找我谈话。她说,“你的案子后天开庭,你是否请律师辩护?”我说:“我已经交代清楚了,用不着请律师辩护,由法院看着办吧!”那位管理员说:“请律师还得花钱;辩护,不辩护,都是一个样。法院是以起诉书为根据的。”
1959年3月4日早饭后,管理员开开监号门,叫我去开庭。我以为开庭要到法院,其实不是,法庭就在草岚子看守所。出了监房院的大门不远,到了看守所的另一个大院。院内有一栋座北朝南的瓦房,门上边写着“法庭”三字。庭内摆满了木制的长条椅子,但无人旁听。法庭的东头有一个审判台,上面坐着审判员、检察员、书记员、陪审员;审判台前面,站着几名法警。我迸法庭之后,坐在一条木椅子上。
审理开始,审判员问了我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然后由检察员宣读起诉书。读完之后,审判员要我陈述意见。我说:起诉书控告我的“罪名”,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条:第一条控告我是“历史反革命”;第二条控告我是“现行反革命”;根据事实,这两条“罪名”都不能成立,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起诉书控告我为“历史反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说我“历充蒋匪要职,积极为敌效劳,长期充当蒋匪特务”。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不错,我曾担任过“国民党军委会委员长天水行营少将特派员”、“国民党东北保安长官司令部政治部少将督察”等;但这不是我的职务,而是我的掩护身份,是共产党领导人让我去担任的。在这些名义的掩护下,我曾策动大批汉奸部队反正,编入抗日部队序列;我曾掩护建立沈阳地下电台并搜集了国民党的大批重要军事情报,报给共产党。这些事实证明,我不是为敌效劳,而是为共产党效劳,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效劳。上述事实也证明,我不是“蒋匪特务”,我是接受共产党的派遣,打入国民党高级军事机关的地下情报工作人员。以上事实证明:我的历史是革命的,而不是反革命的。所以起诉书控告我为“历史反革命”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起诉书控告我为“现行反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说我“借党整风之机,攻击诬蔑党的各项政策和政治运动,叫嚣要条共产党人和推翻人民政权。”认定这条罪名的“证据”,都是从1957年报刊上抄下来的那些对我的诬陷不实之词。例如起诉书上引用的:“肃反搞槽了,统购统销搞糟了,老百姓把用豆饼做的豆腐叫做日本的混合面,人民生活提高的是过去穿破鞋进城,现在尘上小汽车的党员和干部”。“党员起了监督群众的便衣警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