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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争夺战·中国第一并购战财经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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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判分析(2 / 2)
是用了江山公司的171万美元资本公积转增。

    因此,如果回到1994年合同,那么应该裁决其他三方股东补交171万美元出资才对。

    这个问题才是仲裁书最致命的错误,因为尽管1994年协议是股东四方的真实意思,但是仲裁庭在搞不清楚情况下根据合同裁决是符合法律的,不过,你既然要根据合同,那就应该看清楚合同,根据1994年合同原来三方股东还有171万美元出资不到位,就必然要裁决他们补交。

    点评:6个方面的因素导致出现误判,而且这个误判是绝对的误判,因为它既不符合事实,也违反合同,因为还有171万美元的出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