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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争夺战·中国第一并购战财经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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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源的代理词(2 / 2)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人合的特点和法律原则,又是EA与Rt同第三方香港中联恶意串通的结果,严重损害了我方的控股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和第2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上述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8.为什么叫股份重组

    1997年股权转让的内容、性质……我们认为:

    A.所谓股权重组或者股权转让,重组和转让的是持股比例。转让持股比例是1997年股权重组协议中股权转让的真实含义;

    B.取得持股比例的一方要向江山制药支付合同约定的对价,减少持股比例的一方,将从江山制药收回其相应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无偿转让股权和无偿取得股权的问题;

    C.股权转让不是直接进行的,而是通过江山制药来进行,这就是为什么叫股权重组协议的原因。

    9.不存在赠予情况

    对方在庭审中,一方面承认没有出资,另一方面居然声称不出资,通过赠予也能取得股权。但是整个庭审中,对方并没有出示任何有关赠予的协议和批准文件。事实上,靖江市国资局的批文从未批准过国有资产可以赠予或者无偿转让,相反倒强调没有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即说明批准的是有偿转让。

    我们专门调查了靖江市财政局,该局也证明当初股权转让是有偿转让,不存在赠予等无偿转让的情形。

    (此处华源又附了一份靖江市财政局的证明文件,文件落款日期为2004年2月28日,显然华源早就希望对方说赠予,反请求故意不提无偿,中粮一提赠予也可以,正好掉到华源的陷阱,这时华源再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证据,说不存在赠予。从这点看,不提赠予更好,一提就给对方找到攻击借口,反而偏离主题)。

    10.1994年协议无效

    1997年股权重组协议与1994年内部协议之间缺乏关联性。即使存在关联关系,也因1994年的内部协议与合同和章程的约定相冲突,且其内容违背法律的规定,又没有经过批准,属于无效协议。

    A.1994年内部协议没有经过批准,违背合资法第2、3条的规定,不能生效。

    B.1994年的内部协议与合同的规定相冲突。合资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这里的“协议”是指经过批准的协议,经过批准生效的协议尚且如此,更何况1994年内部协议并未经过批准,尚处于无效或者没有生效的状态,其效力当然不能对抗合营合同的规定,两者的内容有抵触时,只能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C.1994年内部协议的约定违背法律规定。合资法规定:“合营各方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显然,上述内部协议中关于EA不承担1740万美元的银团贷款和5000吨VC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的超预算投资,以及在此基础上分配利润的约定与法律的上述规定相冲突,属于无效条款。

    华源另外还提交一份《质证意见》,分14条对EA和Rt提交的24个文件提出异议,同时以一份《关于反请求的规范性表述和说明》修正了反请求的内容。

    点评:华源尝到了把水搅浑的乐趣,这次发动更大规模的文件战,《代理词》正文20页,附件44个,合计3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