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以后也是江山公司还。
贺金山:针对这一个问题,我再详细说一下整个事实真相。江山制药向银行借了5年贷款,1994年协议明确规定,这贷款名义上是江山制药还,实际上是由其他三方股东还。如果这个协议执行的话,江山制药要增加1740万美元净资产。工程超支款590万美元,合计江山制药要增加2300万美元。
到了1997年,变成江山制药还了200多万美金,加上没有还的1490万,不用这三个股东还了,谁还呢?由江山制药还,这样江山制药净资产是要减少2300万美元。整个的过程不但有重组协议,还有更多的董事会决议证明我所讲的事实真相。
大家可以看附件15,董事会决议对于590万美元的缺口,其他三方股东负责给的,现在继续有效,而且要在1997年3月把钱要到位;附件16,董事会文件其他三方只提供2100万元,还有2800万元。到了附件17,这时候又变了,是由江山公司还了,在归还此部分借款时同时考虑对EA同比例的补偿。到1997年5月22日,更加变了,不但不补偿你了,你还要按28.6%股权比例向江山制药提供股东借款。
为什么?EA公司有罪吗?
我讲的对价,是这个概念,我原来是有权益的,我现在的权益不但减少了,还增加我的借贷义务。另外我再补充1997年3月3日董事会决议,这个决议说得非常清楚,根据1994年协议,1740万美元产生的906万利息应该是由三个股东承担,在计算EA承担亏损额的时候,要扣出利息费用。
所以EA拿到16%,不但支付了对价,而且这个对价还是很高的。合营合同第11条中,这417万它也不是对价,股权重组协议里面清楚表明拿到对价是承担债务,回头我再针对这个问题作一个专门解释,我想就对方陈述讲三点意见。
1.EA公司在1997年并没有拿其他三方的资本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因为没有增资的概念。
2.1997年重组后,江山制药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数额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我上午讲到的仅仅是账务调整。为什么没有变化?因为资本项下有417万调整到资本公积,资本公积项下有417万调整到资本,账是平的,只是作个调整,这是事实。
3.关于EA公司没有替江山制药还债,我讲的很多,不再啰嗦了。
孙成松:我来说几句,各位仲裁员,我不是律师,我是一个公司的财务人员,我是第一次参加仲裁庭,我想讲一下个人的意见。
贺金山:他是中粮财务公司的总经理,他也是1997年重组的当事人。
高敏:我们最缺的就是关于财务这块。
孙成松:我讲话可能不像律师这么有逻辑,我讲的可能比较混乱。
我总认为,做人应该要有良知,别人在困难时候帮助过你,人应该领情,不能说由于当时的原因,或者文件做的不完善、有瑕疵,而现在事过7年以后,来找出这个事,我觉得这是做人的一个基本原则问题。
事实胜于雄辩,我们提供了所有的原始单据,包括一些证明,完全可以证明我们叙述的事实正确。我没有律师的雄辩,不会用逻辑来说,甚至把没有的事情就说是有。比如刚才对方代理人说股权换债权,没有任何约定、没有任何关系。我觉得我们提供这么多的证据,完全是一环套一环,是有关系的。如果都不存在,我原来的权益不但不补偿,最后还要再拿钱出来,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我补充几点,在1994年时候有明确的规定,协议书和股权重组协议是同时签的,是有联系的。不管这个协议书是不是经过批准的,都是一直执行的,各位股东都没有异议,我个人常识判断认为就是生效,怎么说无效呢?
原来1740万本来应该是各方股东出资到江山公司,因为他们没有钱,江山公司代表从银行名义上的借款,他们进来后,就变成了净资产,我作为1.6%就享有这部分净资产对应的权益。因为没有进来,我减少的权益非常大,由于股权重组,我还要拿钱进来,这是明显的股权换债权。
我坦白地承认,当时由于法律关系不健全,公司开这些会没有律师参加,做这协议,可能没有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当时大家合作的非常好,他们几方股东找我们,谈了几次,说帮帮忙,我们把原来的东西调整一下,帮我们渡过难关。
而且其他股东为什么不提这问题,为什么江苏医保不提这个问题?
说明这里面是有基本的事实存在的,这么大利益在里面,我想任何一个股东都不会玩忽职守到这种程度,你应该要的权益你不要,你一点都不知道,这是违背人的常识,对方代理人是不知道这个事实,还是枉顾事实?
段天慧:像这种情况,一边倒,不大对的,我提出抗议!你讲的就符合良知,我讲的就不是良知,怎么能像这样讲?
赵光明:我也提一句,据我所知道,孙成松先生成都董事会他也参加,他拿着罗氏这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