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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争夺战·中国第一并购战财经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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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叫股份转让?(4 / 5)
  第二,实事求是说,我作为董事长,我们关心江山制药生产经营发展的大事情,说老实话,我们几任董事长都没有关心这事,没有关心1997年股本有没有收回,我们平常关心的是财务报表,而且因为这次重组注册资本没有变化,看不出。

    还有从靖江糖厂到江苏华源,对江山公司,这是经过多少年、多少人辛苦努力的一个合资企业,而且一直是我们控股。我们对于双方的往来账,有个想法,反正肉是烂在锅里,我们一直没有细致,特别提醒还有工作的衔接,靖江糖厂以前是地方政府控股的,这叫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董事长经常换。

    所以,我要解释一下为什么到现在为止才发现这个问题。

    段天慧:刚才对方说EA承担多少债务、提供多少担保啊,江苏华源作为第一大股东,它提供的融资便利比谁都多,江山制药1996年、1997年亏损,亏损是几方股东共担亏损,你不能由一方来承担亏损,另外一方因为亏损取得利益。

    刘永康:1997年协议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

    实际上江苏省外经贸委有非常清楚的批复,就是股权转让,而且注册资本不变,我觉得这是非常清楚的事情,实际上被申请人也应清楚,这是一个股东之间转让价款。如果否定不是股权转让,那才是增资问题。

    对方所咬住的就是合同有一句话,EA增资。客观承认在这个合同有股份转让,事实非常清楚,它是股权转让。

    段天慧:对方讲话很不礼貌,想强迫我们接受这个是股权转让,你谈你的意见,我谈我的意见。

    高敏:双方不必争,我们会看的,重点谈合同上怎么说、怎么写。

    刘永康:假定是按照被申请人说的增资问题,那么按照合资法,如果增资,董事会应该要开会,从批准的批文,它是股权转让,它不是个增资,虽然合同中有一句话。

    高敏:这确实是一个股权转让,外经贸委的批文说了股权转让后,不必再争。合同是怎么规定,首先看第9条出资改变,第11条出资期限改成甲、乙、丙三方出资完毕,丁方对增资部分全部出资到位,这个增资实际上讲的还是转让,甲、乙、丙三方按各自的比例转让EA,使的它从12.6%增加到28.6%。

    合同规定了出资的期限,这就意味是不是有个出资问题?这个出资多少?是不是应该出这个差额,这个差是不是这次股权转让的价款?

    希望双方能把这个问题讲明白,出资期限怎么回事?出资价款是多少?

    第12条有一部分转为资本公积,这个254。51万美元是原来公积金的调整,还是我应该再拿出公积金?

    申请人说我用债权承担,原来是你们三家还1740万美元贷款,三年以后,对不起你EA也必须还。申请人主张这还的就是我抵出资和公积金,是通过债务承担的。

    请双方把这几个问题说清楚,就这么简单。我刚才不是说观点,是把问题指出来。

    贺金山:第一,关于1994年协议书,刚才对方说协议书无效,这个说法不成立,并不是说股东之间达成的任何文件、董事会的任何协议都是需要经过审批,要看它对合同是否有修改、有变动,以这个标准来判断是否有效。

    如果时间不够,我想请江苏华源再认真研究一下1994年协议内容。关于三个股东承担贷款、关于超支工程款项,我想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也是EA公司溢价的依据,说它无效,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这个概念,在转股的前提之下,转股是股东之间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果说有股东转让价款的话,也是在转让、受让双方之间支付,不存在受让方把价款支付给转让的标的公司,再由标的公司给转让方。

    高敏:关于概念,他们说是分配额度,你们说是转股,合同上是增资,批文是转让,我们现在的概念都不是原来的含义,双方之间有没有再签订什么协议?

    贺金山:没有,不存在转让方再从标的公司拿取价款。江山制药没有减资、没有增资,对方提到实质是三方股东抽回注册资本,EA公司再注入注册资本,这个概念没有事实依据,这种描述是一种杜撰,没有事实存在的。

    第三,关于江山公司文字说明,说EA没有替江山公司还债。我重复一句,这次拿到16%,是以1740万美元加590万美元承债。

    第四,关于股权转让价款问题,这是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合营合同本身不规定股东转让价款。之所以叫重组,它包括两个内容,前面转让,后面债务重组。

    第五,我也承认对方律师的狡辩,我已经讲过1997年合同第11条、第12条措词问题,它想表达当事人对1994年重组的变化,但是在表述的时候,表述的不准确。1997年6月份之前到位,我1995年到位,这也是1997年前到位。而EA公司1000万美元,在1995年已经全部到位。

    第六,关于转让16%的股权,对价就是重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