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维C产业目前对外方仍然是限制性的。
2.你说不限制,我把外经贸部这个批复给你看,为什么批示保持中方控股?不错,限制类里面也可以允许外方控股,到底允许不允许?这个决定权在政府。江苏省外经贸委是依据这个文作出批复的,它并没有讲不限制。因此既有法律规定,又有政府主管部门生效的法律依据,作为你增持16%的限制条件。
高敏:我插一句,凡是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件,其实我们都听得很明白,双方不必再争,你们先说,讲到没有什么,我们再问。
段天慧:违背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行政权力、当事人的权利和配合,是在不损害自己合法权利的条件下。
江泰:我有一个问题,你们依据2002年的修改方案,和江苏省外经贸委批的是不是都一样的?具体来说你这个条款20条修改为9名董事,21条董事长是由最大的股东委派。外经贸委批复是8名董事,甲方委派3名董事,其中一名担任董事长。这些都是不一样的?我的意思是:修改方案究竟被外经贸部门是全部都批准的,还是只批准一部分呢?
高敏:江老师问题原因是,到目前为止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不全,比如说缺少Rt后来进来的合同,我们现在审核的是2002年合同,这一扯又到了1997年批复,所以合同要补充全,至少能让我们知道来龙去脉。
江泰:噢,这个批复是1997年的。
会场大笑,原来老泰斗文件没有看清楚,用1997年的批复在核对2002年的合同,当然不一致。
江泰:这么说全部都批了,那依据呢?
高敏:本诉是依据2002年的,但是反诉涉及1997年的。按道理,第一份合同搞完再谈下一个,这一乱就容易搞错。
江泰:对这部分的批件,完全批准的,你们没有意见吧?
段天慧:这个批复里面的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约定无效。
江泰:你就认为这个修改方案,这个都是你们盖章签字的,你们没有任何保留吧?
赵光明:针对这个修改方案,我们专门有个董事会决议,有这么一条,这次修改合同章程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悖,以法律法规为准。
高敏:第一按外经贸委的批文,其他都以合同。本案核心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我有一些疑问。
1.修改合同中的第二款,以不低于合营公司的净资产,我想问一下,不是特别清楚。转让全部股权是合营公司净资产,比如净资产为1000万元,是否10%的股东转让价格也要1000万元。那么50%、80%的股权转让,是不是也按1000万元,究竟如何操作?既然是约定,不仅是约束转让双方,而是所有的股东是怎么认定的。我是比较笨的,看了以后,简直没有办法操作。
2.其他各方股东相互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是特别清楚,被申请人说是其他三方之间放弃,申请人说是其他三方对转让方的放弃,这一点也希望说清楚。
3.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确实是法律规定的,这个权力股东可不可以约定放弃?这是一个强制性权力还是一个任意约定的权力?涉及这个条款有效无效的问题。
4.关于合同是否有效,批文是合同生效的一个要素,但不是唯一的要素,比如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比如说欺诈行为,还可不可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5.法律规定合营公司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要由董事会一致决定,合同章程也这样规定的,董事会要开会,要做出决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意。问题在于,法律规定应该一致同意的事项,如果有人不配合的时候,法律是否赋予仲裁庭有权强迫股东去要求你派出董事同意?
你拒绝召开董事会,会议开不成,我可以要求你参加董事会。但是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什么用?仲裁庭可以决定必须参加董事会,但有没有权力要求董事必须要同意?
刘永康:
1.关于股东之间以不低于净资产转让,这到底是什么意思?被申请人对净资产没有提出异议,主要是对“相互”有异议,双方对这个事实上是认可的。通常企业改制时,我们说国有资产转让不能低于净资产,实质是指不低于所对应的净资产,而不是2%的股权也要对应全部净资产。
2.关于“相互”两个字,被申请人提出放弃是在其他股东之间的。我想这个歧义是不存在的,为什么说不存在?这次仲裁为什么其他两个股东不来,我们提交了江苏医保、新兰公司的两份承诺。在这个承诺这两个股东提到,对EA和Rt转让没有异议,他们与本案没有利害冲突,他们配合是因为根据合同章程规定。
3.我想就华源在仲裁发生前的行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曾经有个插曲,在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曾经向外经贸委申诉,并提出仲裁要撤销这个合同,这个插曲是与本案有关系的。在这个仲裁请求中,江苏华源明确指出,合同修改目的是EA、Rt为了股权转让,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