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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争夺战·中国第一并购战财经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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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同意转让?(2 / 2)
况下,我是不可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是不可能产生税费的。这个合同只有经过董事会决议,经过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才有这个问题,以此来确定我们转让条件不具备,是不成立的。

    3.关于评估问题,国家目前规定主要侧重在国有资产对外转让行为,对于国有资产作价不能低于评估价,对于外资作价原则上是不能高于评估价,本案股权转让是2个BVI公司之间的行为,以没有经过评估来确定转让前提,我们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4.关于EA增持16%的股权出资没有到位问题,由我们另外的贺金山律师阐述。

    5.关于损害控股地位问题,被申请人是把这条当作前提不具备,为什么说损害你的控股地位前提就不存在?没有法律规定损害你的控股地位前提就不存在,我们进行的股权转让对它的控股地位是有影响的,但不是损害。关于EA公司1997年出资是否到位的问题,请贺律师阐述。

    贺金山:先说一句,关于1997年EA公司通过股份重组获得股份问题,在当时江山公司没有增加注册资本,没有增资的概念,是股权转让,在反诉答辩的时候我再做全面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