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总投资超出预算,则由江山公司原股东借贷解决,此借贷款项将比照1740万美元银团贷款的方式由江山公司原股东负责偿还。若工程在建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支或损失,则另行商议。
6.关于股东重组后的江山公司的建账问题
EA公司按第1条规定期限完成出资,股东重组后的江山公司的建账日期为1995年元月1日。除银团贷款按第2条规定处理外,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保持平衡,其中应收账款部分应扣除合营各方认定的呆账。
……
这份协议是标准的投资协议,当时江山制药有2000吨维C产能和5000吨维C在建工程,EA公司提出对在建工程采用了原股东总额包干的政策,这是符合投资原理的。原股东承担贷款的本质是另外增资,只是由于江山制药当时业绩太好,原股东认为马上就能挣回来,希望用以后各自分配的利润来转增股本,所以并没有与EA公司同步增资,但是又想要保持较大的股权比例,所以才有各种特殊的财务约定来解决出资不同步的问题。
协议的精神是符合投资洽谈的实际情况,反映当时的真实意思,但是协议表述有缺欠,明确原股东承担债务这种说法,违背了债务的法律承担主体,应该把增资义务和承担债务义务分开表述。
四方股东也考虑到这个协议不完善,担心报批有问题,又专门签订了一份《股权重组协议》,这份协议把债务约定等问题都不提,是专门为报批准备的,这样真正的投资协议实际变成了内部协议。
1997年5月22日,四方股东又签订一份《关于股份重组的协议》:
鉴于江山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债务负担,为了改善企业运行状态,增强对债务的偿还能力,经合资四方友好协商,决定对江山公司原有股份比例进行重组,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不涉及江山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
2.重组前、后各方股东所占比例及各方所占注册资本如下:
</tr>
3.除本协议规定之外,合资四方对江山公司股份重组前承担的债务,仍按股份重组前的股份比例各自承担。
4.靖江糖厂、江苏医保及钟山公司分别向EA公司保证其各自向EA公司转让的权益拥有合法、完全及有效处分权,该权益不存在任何抵押、未设置任何债务式债权,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
5.股份重组生效后,合资四方对江山公司5000吨维C项目的债务按各自重组后的比例共同承担义务。对于交通银行组织的银团贷款,原则上由江山公司按计划偿还。合资四方责成总经理尽快与交通银行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延长债务的偿还期。
对于工程透支的4900万元款项,由合资四方按各自重组生效后的比例提供股东借款,所有各方股东都必须在1997年6月底前出资完毕。此款在银团借款归还后,由江山公司按比例归还各方。
……
这份协议签订的不详细,本质上是对内部协议重新调整,法律上是股权转让,各位董事故意把表述含糊了,隐藏了内部协议,导致理解真实意思有难度。
既然EA公司股权增加不需要掏钱,那么合同为什么又写要掏钱呢?
答案很简单,又发生一次类似地址错误事件:
1994年12月8日合同:
第十一条出资期限
甲方:1994年底前出资1085.05万美元。1995年8月底前出资214.73万美元。1997年8月底前出资105.97万美元。
乙方:1994年底前出资87.93万美元。1995年8月底前出资17.4万美元。1997年8月底前出资8.58万美元。
丙方:1994年底前出资585.63万美元。1995年8月底前出资115.87万美元。1997年8月底前出资57.02万美元。
丁方:1995年1月底前出资328.43万美元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差额,由合营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其中丁方资本公积671.57万美元,须于1995年1月底前注入。
1997年6月4日,股份重组协议是各位董事认真研究的,可合同修改和报批就交给经办人负责,经办人凭自己的理解,把协议精神理解错了,修改合同时误认为,EA公司既然股权增加,就应该增加出资,结果:
第十一条出资期限改成:
甲、乙、丙三方已出资完毕,丁方应于1997年6月底前对增资部分全部出资到位。
实际上,EA公司1000万美元早在1995年6月已经全部到位,经办人想当然地给EA公司增加了出资义务。股份重组协议中说的出资到位是指全体股东借款到位,合同中应该写四方已出资完毕。
第十二条丁方资本公积254.51万美元,须于1997年6月底前注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