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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争夺战·中国第一并购战财经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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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2 / 3)
,原来就达成共识,是同意的。何况,当初还有一个排他约定:只和罗氏谈。谁知成都会议时,他们已经偷偷找丰原了,所以随后不多久,股权就转了。我们被骗签字。”

    2002年10月18日,江苏华源向省经贸厅提交《关于江山制药外资股东(EA、Rt)欺诈行为的报告》,11月18日,江苏华源向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处成都会议决议。

    华源制药被指财务造假

    这令丰原集团不爽:江山制药公司合同、章程修改文件报批遇到困难。

    而半个月后,2002年12月4日,江山4家股东:EA、Rt、江苏医保、新兰公司反戈一击,一纸联合《声明》送到华源制药、江苏华源、东华所案头,直指华源制药2001年、2002年涉嫌财务造假。

    依据是“华源2001年年报中非法并表,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而且,还推翻了2002年8月20日签订的《江山制药股东各方关于江苏华源并表问题的内部协议》,否认了华源2002年合并江山财报的合法性。

    江苏华源占股42.05%,不超过50%。按规定,除非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方能并表。

    华源制药2002年年报如是陈述并表理由:江苏华源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由江苏华源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委派和推荐高管和财务负责人。因此,江苏华源取得了对江山制药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

    但反对者指:江苏华源在江山董事会中8席占3席,另5席华源无权任免,不符合第3、4条的并表要求;江苏华源虽然有权控制江山制药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但并不能完全作为合并江山制药财务报表的依据,只有在公司章程有规定或有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完全符合第2条的规定。

    江苏华源就是拿第2条做文章。

    华源制药2002年年报中对并表的表述有这句话:“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但事实上,江山董事会章程中无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给他们合并报表,是因为江苏华源给其出具了一份江山制药董事会决议。

    问题就出在这份决议上。4方股东联名《声明》正是“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大有争议。此外,还有另一桩故事。

    本来,成都会议上,与会股东签订内部协议,同意华源制药2002年年报并表,但这份内部协议极具“智慧”:此项决议如在下届董事会遇有异议,可由股东各方在下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再进行商定。此项决议如遇合营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致江苏华源不再是第一大股东,江苏华源则立即停止并表。

    这个条款设置,有利于这4家股东推翻该内部协议。因为此后不足1个月,丰原就取代江苏华源做东。果然,4股东在联名《声明》明确指出,当初签内部协议是在“江苏华源隐瞒违法事实(认为董事会协议是有争议的),对我们4方股东事实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声明撤销该协议”。

    这4方股东既对董事会协议有争议,它又是怎么出炉的呢?

    赵光明说:“其实,我们在2001年就已经并表了,以前,靖江糖厂一直对江山并表。先前,大家一直没有公开说什么,但现在我们和上市公司并表,力求规范些,于是在成都会议上,就补了一个董事会决议。”

    “现在,他们不认账,反而说我们非法并表,说协议是假的,我很奇怪,反正我手上的协议是真的,让他拿出假的协议给大家看看!”

    既然华源制药在2001年年报上就出现了上述的“董事会决议,为什么江苏华源在2002年8月20日的成都会议上还要补”呢?

    四大股东 项庄舞剑

    “我们是被他们骗了。”赵光明在电话里的声音很激愤,“2002年上半年,中粮国际和江苏海企一心要把EA、Rt股权卖掉(共52%),但罗氏说了,除非拿到江山制药60%以上的股份,否则不买。他们就要挟我们也卖,后来,我们出于帮忙,愿意卖一部分给罗氏。谈了半年没有谈成,谁知道他们私底下已经和丰原谈好。”

    赵光明电话中讲到“要挟”。4家股东为什么要挟?赵说:“不知道有什么把柄在他们手里,很奇怪。”

    知情人称,4方股东发出联名《声明》,并不全为投资者着想,更主要的逼迫江苏华源撤销仲裁申请。否则丰原在江山第一大股东的合法地位就无法实现。

    2002年12月28日,各股东就合同章程报批和其他问题的争议,召开了一揽子解决协调会议。一个月后,江苏华源函告上海分会,称各方已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识,提出撤案申请。

    新矛盾重启假账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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