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中层以上机构设置及人员总编制;
6.合营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通过。
江山宪法规定,上述六类事项都是一致通过,但实际上一个公司除这六类事项外,也就没有什么大事需要股东操心了。前四项规定是《合资法》规定的,必须要董事一致同意,没有办法修改。而第五和第六项,是可以修改的,也是控股股东意志的体现,所以从控制江山角度考虑,丰原要修改。
江山宪法制订背景
《合资法》是1979年7月8日公布实施,当时国内改革开放刚起步,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要求中方控制企业,另一方面又担心外国投资者不放心,害怕中方欺负外方怎么办?
所以《合资法》立法的精神是强调资合和人合兼顾,要求董事会一致同意,不让大股东欺负小股东,体现中外合资双方的平等性、一致性。
《合资法》79年版本: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或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决定。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资法》在1990年和2001年进行修改,不再明确规定董事长必须由中方担任,而是强调对等: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但是董事会一致决策、强调人合的精神仍然保留。
江山宪法是根据《合资法》1979年注版本制订的,后期虽然多次修改但没有彻底进行调整,比如2001年江山宪法中还保留首任总经理的条款。
《公司法》和《合资法》是不一样的,《公司法》是以资合为主,强调是资本的话语权,修改公司章程只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即可,也就是说大股东控制一个公司67%以上的股权,那么就可以单方面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控制是通过股东会来控制董事会,通过董事会来控制经理层。
《合资法》只有董事会,如果全部事项都一致同意不利于决策。
江山宪法中的问题是历史延续造成的,最初的靖江糖厂股权比例为61.7%,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委派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合理的,董事会一致同意的规定也保护了小股东的权益。但是随着后期大股东股权稀释、转让,股权相对分散,这导致公司发展缺少主导力量,各方股东都不愿意增资。
注:江山制药第一份合同和章程时间为1990年3月26日,是参考1979年版本的合资法,因为合资法是1990年4月4日第一次修订。
丰原作为控股股东进入江山,当然希望强化大股东的权力。
点评:丰原对江山宪法研究是比较深的,而事实上正是因为合资法强调资合和人合的一致性,才导致出现江山争夺战,如果是公司法,就没有这样的精彩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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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