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发表声明,支持中国政府的声明;再后,苏联外交部发表声明,支持中朝两国政府的态度。3月19日,苏联部长会议就此作出决定,批准将上述方案致函毛泽东和金日成。
周恩来于24日起程返回北京,26日,将在莫斯科与苏联领导人共同协商的关于解决朝鲜停战问题的方案向毛泽东作了汇报。27日,毛泽东致电金日成,指出:“现拟以金、彭名义复克拉克一信,表示我方完全同意关于在战争期间先行交换双方病伤战俘的建议,以重开谈判之门,然后再由北京、平壤、莫斯科相继发表声明,准备在遣返战俘问题上作一让步,以争取朝鲜停战,但也准备在争取不成的情况下继续打下去。”
3月28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致函克拉克,阐明了对克拉克2月22日来函的态度,指出:
关于优先遣返双方重病重伤战俘问题,双方谈判代表本已根据人道原则达成停战协定草案第五十三款的协议。只因朝鲜停战谈判中断,此项协议无法实现,致双方重病重伤战俘至今未能遣返。
现在你方既然表示准备对双方收容下的病伤战俘实施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我方为表示同一愿望起见,完全同意你方所提出的关于在战争期间先行交换双方病伤战俘的建议。这个建议应按照日内瓦公约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理。同时我们认为关于在战争期间交换双方病伤战俘的问题的合理解决,应当使之引导到全部战俘问题的顺利解决,使世界人民所渴望的朝鲜停战得以实现。因此,我方建议:双方谈判代表应即恢复在板门店的谈判,我方联络官并准备与你方联络官进行会晤,以商定恢复谈判的日期。
3月30日,周恩来以政务院总理兼外长的名义,关于朝鲜停战谈判问题发表声明。声明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共同研究了“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将军于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提出的关于在战争期间先行交换双方病伤战俘的建议之后,一致认为根据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这一问题完全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关于交换病伤战俘问题的合理解决,对于顺利解决全部战俘问题显然具有极重大的意义。因之,我们认为,解决全部战俘问题以保证停止朝鲜战争并缔结停战协定的时机,应当说是已经到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致主张,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停战谈判代表应立即与“联合国军”停战谈判代表开始关于在战争期间交换病伤战俘的谈判,并进而谋取战俘问题的通盘解决。
过去一年多的朝鲜停战谈判,已经奠定了在朝鲜实现停战的基础。在开城和板门店的谈判中,双方代表除对战俘一项问题外已对所有问题达成协议。首先,举世关心的朝鲜停火问题,双方已经同意,“双方司令官命令并保证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一切部队与人员,完全停止在朝鲜的一切敌对行为,此项敌对行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战协定签字后十二小时起生效。”(朝鲜停战协定草案第十二款)其次,双方还曾商定各项重要停战条件。在关于确定军事分界线和建立非军事区问题上,双方已经同意,以停战协定生效时双方实际接触线为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二公里,以便在敌对军队之间建立一非军事区……作为缓冲区,以防止发生可能导致敌对行为复发的事件。”(草案第一款)在关于监督停战协定的实施及处理违反停战协定事件的问题上,双方已经同意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指派的五名高级军官和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指派的五名高级军官组成军事停战委员会,负责监督停战协定的实施,包括对于战俘遣返委员会的督导,并协商处理任何违反停战协定的事件(草案第十九、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五十六各款);双方同意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提名的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指派两位高级军官作代表和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提名的瑞典、瑞士指派两位高级军官作代表组成的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并在其下配备由上述各国派出的军官为组员组成中立国视察小组,分驻于北朝鲜的新义州、清津、兴南、满浦、新安州和南朝鲜的仁川、大邱、釜山、江陵、群山各口岸,以监督与视察双方对于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和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的条款的实施(条款中准许轮换和替换者除外),并得至非军事区以外据报发生违反停战协定事件的地点进行特别观察与视察,以保证军事停战的稳定(草案第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各款)。此外,双方还商定“双方军事司令官兹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分派代表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问题”。(草案第六十款)
如上所述,在朝鲜停战谈判中,只有一个战俘问题阻碍着朝鲜停战的实现。而且就在战俘问题上,除战俘遣返问题外,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