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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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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谈判桌上的交锋(2 / 13)

    国民党代表听到这话又都不约而同地坐端正,听周恩来的说明。

    第一条是惩办战争罪犯。分两款:一款是规定在这次战争中主要的战犯必须惩办。在惩办原则之下,也就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李德邻先生所承认的原则之下,经过南京代表团再三说明的,而且得到中共毛泽东主席同意的宽大办法原则下,所拟订出来的两项具体办法,分别情况,予以办理。这一点,在我们方面,也就是中共代表团方面,认为异常宽大的。因为这种规定,对全国人民来说,只是一种很宽大的提议,广大的人民到今天还不知道是否同意。

    就各民主党派来说,我所得到的反映,他们都觉得很宽大,甚至觉得不满,因为这里面的宽大不限于任何人。当然,办法尽管宽大,但是执行一定要严格;在原则上不能动摇这个规定。就是一切战犯,不问任何人,他能必须‘认清是非,翻然悔悟,出于真心实意,确有事实表现,因而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者’,才能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因为不如此,就不能得到全国遭受战争灾害和不满于国民政府一切措施的人们的谅解。另一项的规定是:不问任何人,如果不遵守这个规定,而且有下述的情况,就是怙恶不悛,阻碍人民解放事业的推进,不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或者策动叛乱的,应该严予惩处。协定签订以后,如果有率部叛乱的,应该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负责讨平。

    第二款是关于日本战犯的。对于日本战犯的处理,国际上已经有了协定,也有了其他关于日本投降问题的各项协定,中国应该遵守,但是南京国民政府破坏条约,在李德邻先生发表同意以中共八项主张为谈判基础以后,在南京国民政府主权之内,放走了冈村宁次——日本侵华战争的最大的战犯。这个战犯曾在华北实行‘三光’政策,残杀众多的生命,以后提升为侵华日军总司令。就国民政府管辖的地区来说,像江桂战争,也是他指挥发动的。竟把这个大战犯放走了,甚至把已经确定为战犯的二百六十多名送还日本。对于这种措施,全国人民异常震怒。所以我们一定要求在签订协定以后,由政府要回来重办。在第一条的两款里,我们认为都是异常重大的问题,事前也曾尽量采纳南京代表团诸位先生的意见,是必须要做到的。

    第二条是废除伪宪法,第三条是废除伪法统。这两条,我们认为在李德邻先生已经同意了的毛泽东主席所提八项主张的原则下,已经没有任何争执,也不必再加解释了。因为这不是中共今日如此主张,就在伪国民大会违背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召开时,各民主党派都已经一致反对,乃至于国民党的一部分爱国人士也是一样反对,所以由此而产生的伪宪法,全国人民当然不会承认;因此而产生的选举的结果,全国人民也已经表示不承认。这种不承认,在各种的人民运动中已经表示过。因此,伪宪法、伪法统之必须废除,这是已经毋庸置疑的事情,也就应该于条文中明确规定。

    第四条是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这一点,为了维持全国永久的和平,我们必须负责解决,而且会谨慎从事的。所谓负责解决,是要使今后不会再蹈过去历史的覆辙。远的不说,就中华民国现代历史来说,这三十八年来,已经发生了多少次压迫人民的反动战争,使全国人民遭受到极大的灾害,这是大家都看到的。

    我们今天都希望获得永久的和平,就必须消灭这一个祸根。反动军队就是进行压迫人民的工具,也就是祸根的所在。如何消灭它?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武力消灭武力,这就是过去和现在所进行的革命战争。为了制止国民政府所发动的反动战争,我们以革命武力来抵抗,后来由抵抗进入反攻,由反攻而得到今天的胜利。这种方式继续下去,无疑地一定达到全国反动军队的彻底消灭。另一种方式,就是以和平的方法改编一切反动军队,使国家不再蒙受战乱的灾害。这种方式,是以民主的方法来改编,使它变成人民的军队,也就是国家的军队;在军队里实行广大的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指挥;使军队为人民所有,不再为私人所有,不再为封建力量所有,不要成为帝国主义侵略的工具。这种军队,是全国人民所需要的,因为它再没有派系性,没有封建性,没有买办性,相反地,它可以保护人民,可以作为国防的力量,使国内不再发生内战。

    这就是我们所坚持的,也就是已经得到南京李德邻先生同意的一条原则。

    至于实施的步骤,我们这里提出了若干的意见。因为南京政府到现在还保持着相当的军队,包括海、陆、空军,乃至军事机关、学校、工厂、后勤机构等。我们希望以和平的方式改编,而不用军事来解决;同时必须给他们以出路,使他们不会感到像过去国民政府所谓的裁兵,按照派系观点去裁并,或者以复员退役的口号,使他们流离失所。我们认为这不是使国家长治久安的负责任的态度,这是错误的。我们要采取负责任的态度,谨慎从事,就改编计划提出来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就如这个协定里面所写的,按照各地区的情况,分区而且分期,依照原